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淳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鉦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鉦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相對 人鉦倡有限公司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示 資料查詢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 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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