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704號
TPDV,111,司促,14704,2022101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家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伍家緯於民國106年10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
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5月1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
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
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