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604號
TPDV,111,司促,14604,202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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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6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諾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相對人諾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下稱諾思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諾 思公司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惟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 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諾思公司為法人,其 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 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諾思公司之代表人李守閎設籍於 新北○○○○○○○○,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 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 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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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諾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