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73號
TPDV,111,司促,14573,202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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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震大日光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美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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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