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40號
TPDV,111,司促,14540,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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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正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伍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1年度司促字第14540號)
一、緣相對人等為聲請人之收單特約商店及特約商店負責人,與
聲請人簽訂收單特約商店約定書,依約相對人得以聲請人提
供之簽帳端末機自動處理每筆持卡人簽帳交易並接收顯示授
權碼完成收款及退款程序。惟陸續執行交易至民國109年12
月9日止,尚有新臺幣28,956元之信用卡消費款,經持卡人
聲明爭議而為質疑帳款,依契約第第四條第(六)項第(2)款
之約定,聲請人不負付款義務,若已為給付,債務人等應付
返還責任。另依前述同條第(七)項約定,債務人之負責人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信用卡持卡人透過發卡銀行即玉山銀行,主張因航空公
司取消航班無法獲得服務,已經取消對相對人代購機票之交
易但未獲刷退,申請扣款歸還其原本刷卡支付代買機票之金
額,聲請人通知相對人提出服務已提供之相關證明而相對人
未能提出,故聲請人已將款項退還發卡銀行,並由發卡行退
款給持卡人。經多次催討相對人等歸還本件債務金額,相對
人均拒絕,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特約商店申請書、約定書、持卡人扣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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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瑞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