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524號
TPDV,111,司促,14524,202210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妞爸小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仕傑


黃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玖仟壹佰零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妞爸小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