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464號
TPDV,111,司促,14464,2022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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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勝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烏來區公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陳報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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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