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代 理 人 陳清進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悟彬(即鄧郎之繼承人)
曾鄧麗卿(即鄧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鄧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肆佰參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