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309號
TPDV,111,司促,14309,2022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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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3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耕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肆仟零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13%計算 002 新臺幣22852元 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04%計算 003 新臺幣526174元 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4%計算 004 新臺幣12921元 自民國111年09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54%計算
附件:
(一)債務人趙耕牧於民國106年03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3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1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
9月29日止累計1,250,284元正未給付,其中1,237,578元為
本金;12,61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趙耕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9日止累計593,793元正未給付,
其中561,947元為消費款;31,84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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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