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80號
TPDV,111,司促,14280,2022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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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奎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
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
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亦規定甚明。本件債權人
就遲延利息新臺幣伍佰伍拾伍元部分依法不得再行請求利息
息,故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
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全體股東為清
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
不在此限。查相對人積富國際有限公司申請解散登記,業經
新北市政府核准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積富國
際有限公司經股東決議選任陳奎璋為清算人,是應以陳奎璋
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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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積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