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致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532元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賴致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累計51,594元正未給付,
其中47,532元為消費款;2,572元為循環利息;1,49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