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4年度,1338號
TCHM,94,上易,1338,200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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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1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輔 佐 人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
度易字第2256號中華民國94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880、12985號) ,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明知附表編號34、35、36所示之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
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均非其所出資經營,竟基於幫助
實際經營人李有明(另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
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 85年8月15日及85
年9月10日,在台中市○○路45號14樓, 將其身分證及印章
交予李有明所僱用之戊○○,向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
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同意擔任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
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並按月向戊○○領取
擔任人頭負責人之代價新台幣(下同)1萬5千元。另戊○○
自85年6月18日起至87年6月2日止(起訴書誤為83 年間起至
85年間止),在李有明所經營之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擔
任秘書工作,明知附表所示之商號,均係由李有明出資經營
,附表所示商號之登記負責人丙○等人並非實際出資經營者
,亦基於幫助李有明以詐術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任
職期間,依李有明之指示,或利用丙○等人交付之身分證、
印章,以丙○等人為附表所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
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
設籍課稅登記,或按月發給丙○等人 1萬2千元至4萬元不等
之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嗣因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查獲附表所
示之商號,經營有女陪侍之視聽歌唱,與登記營業項目不符
,且以未開立發票之詐術,逃漏附表所示之營業稅,而裁處
補繳營業稅並罰鍰,始發現上情。
二、案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坦承擔任附表編號三四、三五所示
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每月向被告戊○
○領取擔任人頭負責人之代價。上訴人即被告戊○○亦坦承
自85年6月18日起至87年6月2日止, 在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
運處擔任秘書工作,曾負責發給各店負責人車馬費,並將負
責人身分證交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等情,惟均否認以
詐術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被告丙○辯稱:伊僅擔任華利名坊
、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未同意擔任新自然風采
唱城之人頭負責人,係戊○○要伊拿身分證及印章,登記為
  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當初與戊○○
  定,只負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其他一概與伊無關不
需負責,伊不知由伊擔任人頭負責人係要逃漏營業稅,沒有
幫助逃漏營業稅,伊曾向戊○○說伊不要再擔任負責人,他
亦同意,當伊向稅捐處查閱資料時發現讓渡書、承諾書及營
業登記證完全是偽造的,並非由伊親自簽名,向法院提出戊
○○偽造文書並未成功,伊每月靠政府補助低收入戶維生,
懇請改以輕判云云;被告戊○○辯稱:伊至潤富事業機構台
中營運處係應徵一開發案之外語秘書,後因該開發案沒有下
來,賴彩玉(原名李賴銀鐘,係李有明之妻)要伊先至會計
部見習,負責將各家店每日營業資料填具報表交給賴彩玉
伊先製作各家店之營業資料交給會計主任審核,再將全部營
業資料製作報表傳真給賴彩玉,過約半年賴彩玉認為伊工作
仔細,經李有明面試,叫伊到許再銘處長那邊工作,負責對
外聯絡、訪客登記工作,兼發給各店負責人車馬費,有時李
有明會交代伊將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交給會計師,辦理營利事
業登記,伊係調到管理部才知登記負責人是人頭,不知李有
明未繳營業稅,沒有幫助逃漏營業稅,潤富機構逃漏稅之事
,是在伊任職之前已存在,並有專業及特殊人員處理,伊之
前工作資歷皆外銷貿易相關業務,老闆不可能將此逃漏稅工
作交付給伊此種沒有經驗之新進人員負責,伊雖與負責人有
過接觸但也僅是資料轉交與每月台北核算薪資後交由台中秘
書室派發云云。惟查:
㈠、被告丙○係附表編號34、35、36所示華利名坊、新真善美歌
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登記負責人,有華利名坊、新真
善美歌唱城、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
變更、註銷登記申請書、委託書、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暨財政
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聯合查簽欠稅及違章簡復表、違章罰鍰
明細、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處分書、欠稅總歸戶查詢、台中市
稅捐稽徵處工商稅課違章案件移辦單、營利事業設籍課稅停
業申請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丙○亦坦承有取得每個月1萬5
千元報酬擔任人頭負責之情事(偵8700號卷第56頁背面),
是被告丙○幫助逃漏稅之犯行,已甚灼然。
㈡、被告丙○雖辯稱未同意擔任新自然風采歌唱城之人頭負責人
云云,惟本院檢視被告丙○同意擔任之華利名坊、新真善美
歌唱城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與新自然
風采歌唱城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申請書,三張申請
書上被告丙○簽名互核均屬相同之筆跡 (偵10772號卷第15
至17頁),足見被告丙○亦曾同意擔任新自然風采歌唱城
人頭負責人,是被告丙○所辯自不足採信。
㈢、被告戊○○坦承自 85年6月18日起至87年6月2日止,在李有
明經營之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擔任秘書工作,曾負責發
給各店人頭負責人車馬費,並將各人頭負責人身分證交給會
計師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等情不諱。而證人即與被告戊○○
任職潤富事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之許再銘於偵查中證稱:高
善作為人頭負責人,係由戊○○方嘉惠辦理,戊○○、方
  嘉惠負責台中營運處之財務,伊負責行政業務處理,戊○○
 係財務部秘書,約85年4月 (應為85年8月15日之誤)間進入
  公司,係戊○○直接與丙○接洽,賴彩玉掌控財務部分,偶
  而會下台中,業務上直接找戊○○,人頭負責人均未在公司
上班等語(偵8762號卷第9、10頁、偵續173號卷第24、25頁
)。證人即人頭負責人高善於偵查中供稱:係戊○○、方嘉
惠於85年9月1日,在台中市○○路45號14樓,拿伊身分證辦
理人頭負責人等語(偵8762號卷第6、7頁);證人即人頭負
責人朱英於偵查中供稱:係戊○○方嘉惠要伊參加四家公
司(即附表所載黃金假期歌唱城、金色世界視聽城、雅宴歐
式自助餐廳附設舞廳、黏巴達舞廳)之人頭負責人,每家代
價1萬5千元,後來改為2家1萬5千元等語(偵8700號卷第7頁
  );人頭負責人劉進旺於偵查中供稱:有一位譚秘書,叫伊
  去管理歡樂年代飲料店,伊也有去並有同意,譚秘書及劉會
計有帶伊去稅捐處辦理手續等語(他3073號卷第10頁);被
丙○於偵查中亦供稱:認識戊○○,她是台中潤富公司的
  秘書,伊薪水是跟她領,最多一個月領1萬5千元;許再銘將
  伊介紹給戊○○,她說公司開了很多KTV, 叫我投資華利名
坊及金皇家KTV,並說要請示李有明董事長, 叫伊留下身分
  證影本等語 (偵9880號卷第50頁、偵10772號卷第4、5頁)
  ;證人即人頭負責人甲○○於偵查中證稱:係許再銘找伊擔
任人頭負責人,手續由戊○○辦理等語(偵8700號卷第57頁
);證人即人頭負責人高善於偵查中供稱:是戊○○、方嘉
惠把伊拿去辦人頭,認識戊○○,我們以前是潤富的同事,
薪水係向戊○○領取,月薪1萬2千元,她拿現金給我等語(
偵8762號卷第6頁、偵9880號卷第50頁) 。證人李鴻猷於本
院證稱:有收到戊○○交付之身分證、印章等資料,然後由
伊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本院卷70頁),顯見被告戊○○於任
職潤富事業機構台中營運處期間,確曾收受被告丙○等人所
交付之身分證、印章,並轉託證人李鴻猷以被告丙○等人為
附表所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
徵處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並按
月發給被告丙○等人 1萬2千元至4萬元不等之擔任人頭負責
人代價,核與實情相符。被告戊○○既係潤富事業機構台中
營運處秘書,對於附表所示商號均為李有明實際出資經營等
情知之甚詳,且營利事業或商店負責人應依法繳納稅金,為
  公眾週知之事實,其竟於任職期間,利用被告丙○等人交付
  之身分證、印章,轉託證人李鴻猷以被告丙○等人為附表所
示商號之人頭負責人,向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稅捐稽徵處申
  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營利事業設籍課稅登記,並按月發給
  被告丙○等人 1萬2千元至4萬元不等之擔任人頭負責人代價
,使真正經營營利事業或商店之負責人無須依法報繳稅金,
其顯有幫助李有明實際經營之潤富機構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及
行為,其辯稱不知李有明未繳營業稅,沒有幫助潤富機構逃
漏營業稅云云,無非飾卸之詞,不足採信。被告戊○○雖另
聲請傳喚證人甲○○及田月美,然證人甲○○於偵查中已證
述明確,而田月美部分,證人李鴻猷到庭證稱田月美承作之
業務,實際係伊辦理等情,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上開證人
自無再行傳喚之必要,併予敘明。
㈣、此外,附表所示商號實際負責人李有明之妻賴彩玉因違反稅
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6月;另人頭負
責人劉進旺、陳文政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亦經原審法院各
判處有期徒刑 6月;人頭負責人劉進旺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
,經本院處罰金5千元,有原審法院91年度易字第1309號、9
3年度訴字第1325號刑事判決及本院 89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
刑事判決足憑。復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89年12月19日中市稅
商字第89119147號函附商號設立登記申請書、欠稅查詢單影
本、勞工保險局 93年11月23日保承資字第09310598070號函
附被告戊○○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台中市政府93年12月
21日府經商字第0930210686號函附營利事業抄本,及台中市
稅捐稽徵處營利事業繳款書、讓渡書、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變
更登記申請書、營利事業設籍課稅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申
請書、委託書、台中市稅捐稽徵處暨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
局聯合查簽欠稅及違章簡復表、違章罰鍰明細、台中市稅捐
稽徵處處分書、欠稅總歸戶查詢、台中市稅捐稽徵處工商稅
課違章案件移辦單、營利事業設籍課稅停業申請書、台中市
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等影本在卷佐參,事
證明確,被告丙○戊○○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丙○戊○○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被告丙○戊○○
後多次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時間緊接,犯
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
犯,應論以一罪,依法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二人罪證明確,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
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戊
○○尚無前科,被告二人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
危害國家稅捐之徵收,被告丙○擔任人頭負責人獲利非多,
被告戊○○僅係受僱,情節均非嚴重,及其等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拘役40日、50日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稱妥
適。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行並以量刑太重;被告戊
○○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巫 政 松
法 官 紀 文 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 子 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酒店名稱 │   營業所在地 │人頭負責人│ 逃漏營業稅額 │
├──┼───────┼──────────┼─────┼───────┤
│ 一│歡樂今宵飲食店│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王太成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號十六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七百八十七萬│
│ │ │ │ │九千六百三十四│
│ │ │ │ │元 │
├──┼───────┼──────────┼─────┼───────┤




│ 二│玫瑰世界行 │臺中市○○路○段一三│王太成 │八十二年度至八│
│ │ │五號四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零六十二│
│ │ │ │ │萬四千四百八十│
│ │ │ │ │九元 │
├──┼───────┼──────────┼─────┼───────┤
│ 三│鑽石年代 │臺中市○○路二七之八│王太成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號十六樓之二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六十萬二│
│ │ │ │ │千六百八十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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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劉進旺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號十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五百七十一萬│
│ │ │ │ │四千四百四十一│
│ │ │ │ │元 │
├──┼───────┼──────────┼─────┼───────┤
│ 五│歡樂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九二│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二十八萬│
│ │ │ │ │二千八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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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劉進旺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六號一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五百九十三萬│
│ │ │ │ │七千八百五十九│
│ │ │ │ │元 │
├──┼───────┼──────────┼─────┼───────┤
│ 七│花蝴蝶飲料店 │臺中市○○路十二號一│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樓及地下室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七百二十一萬│
│ │ │ │ │一千六百四十八│
│ │ │ │ │元 │
├──┼───────┼──────────┼─────┼───────┤
│ 八│歡樂年代飲料店│臺中市○○路一八二之│劉進旺 │八十三年度至八│
│ │ │四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零四十八│
│ │ │ │ │萬五千八百一十│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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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玫瑰之夜商坊 │臺中市○○路十七號地│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下一樓 │ │業稅二十九萬七│
│ │ │ │ │千八百九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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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彩虹世界商坊 │臺中市○○路一八八號│魏榮國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六百四十萬八│
│ │ │ │ │千三百零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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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富都商坊 │臺中市○○街一二七巷│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二一之二號地下室 │ │業稅六十二萬二│
│ │ │ │ │千七百八十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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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歡樂假期行 │臺中市○○路四○一之│魏榮國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五樓 │陳文政 │業稅一千七百零│
│ │ │ │ │四萬五千六百一│
│ │ │ │ │十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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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喜氣洋洋行 │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五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五百二十│
│ │ │ │ │三萬二千二百六│
│ │ │ │ │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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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金色年華行 │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六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八百一十│
│ │ │ │ │五萬三千二百二│
│ │ │ │ │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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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富麗堂皇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四百三十│
│ │ │ │ │四萬五千五百三│
│ │ │ │ │十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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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黃金時代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二樓 │ │業稅二百零六萬│
│ │ │ │ │三千三百五十一│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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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玫瑰世界飲料行│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三樓 │ │業稅二百四十七│
│ │ │ │ │萬三千七百二十│
│ │ │ │ │一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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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貴客臨門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九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二千八百九十│
│ │ │ │ │二萬三千二百五│
│ │ │ │ │十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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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遠東世界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一號十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千零一十四萬│
│ │ │ │ │九千八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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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皇家天使飲料店│臺中市○○路四○一之│陳文政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一號十一樓 │ │業稅六十三萬六│
│ │ │ │ │千七百零八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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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金碧輝煌飲料店│臺中市○○路六一八號│陳文政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六至八樓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一十四萬│
│ │ │ │ │三千七百四十三│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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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皇上行 │臺中市○○街一二七巷│林春貴 │八十四年度之營│
│ │ │二一之二號地下一樓 │ │業稅四十二萬三│
│ │ │ │ │千九百八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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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快樂人生冷飲店│臺中市○○路五○六號杜德民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一千四百二十│
│ │ │ │ │六萬七千零四十│
│ │ │ │ │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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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皇家桂冠飲料店│臺中市○○○路○段二│王廖榮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六號一樓 │ │業稅一百零四萬│
│ │ │ │ │七千八百七十四│




│ │ │ │ │元 │
├──┼───────┼──────────┼─────┼───────┤
│二五│真善美飲料店 │臺中市○○○路○段一│王廖榮 │八十四年度至八│
│ │ │九八號八樓之一 │ │十五年度之營業│
│ │ │ │ │稅三百一十五萬│
│ │ │ │ │零六百九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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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封面女郎飲料店│臺中市○○路五五九號│王廖榮 │八十五年度之營│
│ │ │十三樓 │ │業稅一百五十七│
│ │ │ │ │萬七千九百六十│
│ │ │ │ │四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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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威士頓企業社 │臺中市○○路一○五號│甲○○ │營業稅二十三萬│
│ │ │十樓 │ │七千零二十四元│
├──┼───────┼──────────┼─────┼───────┤
│二八│望春風休閒茶坊│臺中市○○路○段九二│甲○○ │營業稅七十七萬│
│ │ │號十樓 │ │五千一百七十八│
│ │ │ │ │元 │
├──┼───────┼──────────┼─────┼───────┤
│二九│黃金假期歌唱城│臺中市○○路一八二號│朱英 │營業稅一萬九千│
│ │ │七樓 │ │三百三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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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金色世界視聽歌│臺中市○○路一八二號│朱英 │營業稅一百四十│
│ │城 │十一樓 │ │四萬五千三百一│
│ │ │ │ │十七元 │
├──┼───────┼──────────┼─────┼───────┤
│三一│雅宴歐式自助餐│臺中市○○○街一一五│朱英 │營業稅九萬四千│
│ │廳附設舞廳 │號十樓 │ │七百四十四元 │
├──┼───────┼──────────┼─────┼───────┤
│三二│黏巴達舞廳 │臺中市○○○街一一五│朱英 │營業稅二萬七千│
│ │ │號十樓 │ │六百四十三元 │
├──┼───────┼──────────┼─────┼───────┤
│三三│摩登企業社臺中市○○路四五號五│林文梯 │營業稅一百三十│
│ │ │樓 │ │二萬六千一百三│
│ │ │ │ │十元 │
├──┼───────┼──────────┼─────┼───────┤
│三四│華利名坊 │臺中市○○○路一九八│丙○ │營業稅六百三十│
│ │ │號八樓之二 │ │九萬八千二百九│
│ │ │ │ │十二元 │
├──┼───────┼──────────┼─────┼───────┤




│三五│新真善美歌唱城│臺中市○○○路一九八│丙○ │營業稅四百一十│
│ │ │號八樓之一 │ │二萬九千九百四│
│ │ │ │ │十二元 │
├──┼───────┼──────────┼─────┼───────┤
│三六│新自然風采歌唱│臺中市○○路四○一之│丙○ │營業稅一千一百│
│ │城 │一號八至十樓 │ │五十三萬二千八│
│ │ │ │ │百八十五元 │
├──┼───────┼──────────┼─────┼───────┤
│三七│臺中市之夜視聽│臺中市○○路一八八之│高善 │營業稅十一萬九│
│ │歌城 │一號 │ │千九百零四元 │
├──┼───────┼──────────┼─────┼───────┤
│三八│新富都視聽歌城│臺中市○○街一二七巷│高善 │營業稅五千二百│
│ │ │二一之二號 │ │五十元 │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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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