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215號
TPDV,111,司促,14215,2022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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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魏伶容(原名張魏伶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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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