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2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