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祐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趙祐瑨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提出載有相對人正
確姓名之聲請狀正本。(因聲請人111年9月28日聲請狀載相
對人姓名為「趙祐」,經核與個人戶籍資料不符,未臻明確
,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