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01號
TPDV,111,司促,14101,2022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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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西門町有富正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宛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宇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
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
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七十九條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債務
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全體股東
楊宇晨楊昌衡為債務人之清算人。惟股東楊昌衡業於民國
一百零一年一月七日出境,迄今均未入境,有其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應於外國為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九條規定,不得行之。故本件僅列
股東楊宇晨為債務人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
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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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