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772號
TPDV,111,司促,13772,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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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詹硯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之虹(即高利利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高利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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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