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544號
TPDV,111,司促,13544,202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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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5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宛蓁(原名宋雨津宋沛蓁宋瑞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宋宣蓉宋秋羚宋金蘭(原名宋秋蘭
)、宋明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應與相對人宋宣蓉宋秋羚宋金蘭(原名宋秋蘭)、宋 明桂等四人平分被繼承人宋維富遺產之「公帳戶」,聲請對 相對人等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0日 裁定命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宋維富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 承體系表、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 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所述關於「公帳戶 」明細之證明文件,及提出111年9月15日證物二「宋沛蓁應 領宋維富遺產現金之明細表」所示各項摘要之證明文件。然 聲請人於111年9月30日補正狀仍未提出關於「公帳戶」明細 之釋明文件、「宋沛蓁應領宋維富遺產現金之明細表」所示 各項摘要之證明文件,僅提出各項收支明細摘要表格,無任 何足資釋明之存摺影本、收據影本等,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 是否確有聲請人所述各項收支明細。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 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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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