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462號
TPDV,111,司促,13462,2022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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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竣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騰輝、楊淑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第 三人緯諾實業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黃騰輝簽發支票二紙(支票 號碼: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支票二紙),並由相 對人楊淑英背書,交付聲請人收執,詎系爭支票經提示而不 獲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經本院審核聲 請人提出之支票背面二紙及退票理由單二紙影本。因聲請人 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14日聲請狀未提出系爭支票二紙之 正面影本供參,本院無從認定發票人是否為第三人緯諾實業 有限公司及相對人黃騰輝,又聲請人提出之支票二紙背面影 本是否確為系爭支票二紙之背面?是相對人楊淑英是否為系 爭支票二紙之背書人亦未臻明確。本院於111年9月19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系爭支票之正面影本,該裁 定業於111年9月26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並於111年10月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逾期仍未釋明,本院 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 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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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