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政立
代 理 人 陳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9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9 月13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 證書、答詢表附卷可稽,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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