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0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返古新思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更為「侯聯松
」,請具狀更正。上列補正事項業於111年9月7日裁定命補
正,該裁定於111年9月13日送達聲請人,惟迄未補正,請儘
速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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