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KC汽車美容
法定代理人 蕭瑞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瑞光
蕭維成
一、債務人KC汽車美容、蕭瑞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
陸萬捌仟貳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如聲請人對KC汽車美容、蕭瑞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KC汽車美容、蕭瑞光、蕭維成連帶清償之,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