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憶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品言、香港商開雲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珠寶鐘錶分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
30日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上訴人就財
產權訴訟部分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
100,307元,是訴訟標的金額為1,100,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983元;另就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係請求被上訴人均應於報紙刊
登道歉啟事,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共應徵收22,48
3元(計算式:17,983+4,500=22,4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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