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聖洺國際通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3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500元,應補繳
1,930元(計算式:2,430-500=1,9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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