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31號
TPDV,110,重訴,631,20221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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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郭書岑
郭書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權利金等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8,669,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44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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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