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173號
TPDV,110,訴,6173,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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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73號
原 告 張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信國周林秀鳳陳錦足陳秀貴張美慧
張秀蘭、張智欽祭祀公業張逢進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捌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 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次 按確認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 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 額。故對被告訴請確認自己派下權存在,其訴訟標的係原告 主張自己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 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 計算其價額。而請求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 否認被告所主張對於祭祀公業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 ,即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 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2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張信國周林秀鳳陳錦足陳秀貴張美慧、張秀蘭、張智欽對 於祭祀公業張逢進(下稱系爭公業)之派下權不存在,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所主張其等各自就系爭公業所占派下權 比例計算之。依系爭公業不動產登記清冊(見本院卷二第37 1至373頁)所載,系爭公業名下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共38 筆,而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於起訴時即110年公告現值均為每 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0元,此有臺北地政雲地價查 詢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83至393頁),則系爭 公業之總財產價額合計為245,844,000元(計算式:4,500元 ×總面積54,632平方公尺=245,844,000元)。再依張信國周林秀鳳張美慧、張秀蘭、張智欽等人所陳報其等各自主 張之派下權比例(見本院卷三第57至77頁),可知張信國主 張之派下權比例為1/336,周林秀鳳主張之派下權比例為4/1 00,張美慧主張之派下權比例為1/1050,張秀蘭主張之派下 權比例為1/1050,張智欽主張之派下權比例為1/28,復依臺 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46號判決附表一所載依系



爭公業97年派下員名冊所為補償金分割分配表,陳錦足主張 之派下權比例應為1/28(計算式:1/7×1/8×1/8=1/448), 陳秀貴主張之派下權比例應為1/3150(計算式:1/7×1/90×1 /5=1/3150)。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72,045元( 計算式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264,384元,爰命 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一:系爭公業不動產                 編號 土地區段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三小段 147 944 2 148 4537 3 151 327 4 152 222 5 153 1834 6 154 5176 7 157 1955 8 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二小段 434 1387 9 434-2 48 10 435 3 11 437 3 12 438 765 13 439 262 14 440 254 15 441 1053 16 474 11138 17 476 5699 18 479 7 19 481 562 20 483 735 21 484 64 22 485 5 23 486 10 24 487 295 25 488 610 26 488-2 8 27 489 1364 28 490 2095 29 491 169 30 492 90 31 493 23 32 494 351 33 495 3176 34 496 3866 35 498 4 36 500 183 37 501 1538 38 502 3870 總面積 54632
附表二:被告主張之派下權比例
編號 被告姓名 主張派下權比例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張信國 1/336 245,844,000÷336=731,679 2 周林秀鳳 4/100 245,844,000÷25=9,833,760 3 陳錦足 1/28 245,844,000÷28=8,780,143 4 陳秀貴 1/3150 245,844,000÷3150=78,046 5 張美慧 1/1050 245,844,000÷1050=234,137 6 張秀蘭 1/1050 245,844,000÷1050=234,137 7 張智欽 1/28 245,844,000÷28=8,780,143 合計 28,67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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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