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633號
TPDV,110,訴,5633,202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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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莊世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地政士章世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號2樓)為被告劉姝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定有明文。復按第168 條至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 條亦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劉姝言於本案宣判後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 止,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經原告向本院陳報被告劉 姝言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並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 新北地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地政士章世鴻確定,現向 本院聲請命章世鴻承受訴訟,業據原告提出新北地院111年 度司繼字第497號卷宗影本(含繼承系統表)、新北地院111 年度司繼字第1883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章世鴻出具之同意 書及桃園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等為證,堪屬信實,自應認 章世鴻為被告劉姝言本件訴訟之遺產管理人即承受訴訟人, 本院自得依原告聲請命章世鴻為承受訴訟後,續行本件訴訟 。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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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