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700號
TPDV,110,訴,4700,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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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00號
原 告 陳裕琦
蔡明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謹言律師
被 告 徐百川
盧義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徐百川應分別給付原告陳裕琦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原告蔡明奎新臺幣伍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盧義仁應給付原告陳裕琦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關於原告陳裕琦起訴部分,由被告徐百川負擔百分之十,被告盧義仁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陳裕琦負擔;關於原告蔡明奎起訴部分,由被告徐百川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蔡明奎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徐百川如依序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陳裕琦蔡明奎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盧義仁如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陳裕琦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陳裕琦蔡明奎(下合稱原告,如單指其一,各稱 其姓名)以被告徐百川盧義仁(下合稱被告,如單指其一 ,各稱其姓名)分別利用Instagram(下稱IG)、Facebook (下稱FB)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 侵害其名譽為由,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核屬因侵權行為涉訟,又因網路資訊之傳播無遠弗屆



,任何人僅須以電腦或手機連結至網路,無論在何處均可觀 覽由被告所發表之言論,則本院管轄區域地亦不失為一部行 為結果發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本 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又原告基於被告侵害其名譽權之同一基礎事實,將刊登道歉 啟事之請求,改為刊登判決主文及被告應賠償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見本院卷二第178、185、280頁,變更後之訴之聲明 如後述),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陳裕琦藝名:小桃/桃子)、蔡明奎,及徐百 川現均為舞蹈界頗具盛名之專業舞者,進而運用其等專業合 夥開設A_Space舞蹈教室(下稱系爭舞蹈教室)。嗣盧義仁徐百川引薦下擔任系爭舞蹈教室櫃臺行政人員,惟因工作 態度不佳而遭開除,徐百川亦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因一再違 反合夥協議及怠忽職守,遭全體合夥人開除,兩造因而產生 嫌隙。詎徐百川先是以其所經營之FB粉絲團及IG將伊等封鎖 ,再分別利用具高度網路聲量之「徐百川」及「Akumadivax trava」帳號公開發布如附表一所示足以詆毀伊人格、名譽 及信用之不實言論,供上開社群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瀏覽及 評論,而盧義仁亦時常以「Andy Lu」回覆、發表如附表二 所示貶損伊等品德、操守等社會評價之言論,侵害伊等名譽 權甚鉅,伊等於108年8、9月間經友人截圖告知,始知悉上 情,被告自應對伊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下稱侵權責 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一 部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及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等語。並聲明:㈠徐百川應分別給付陳裕琦新臺幣(下同)1 00萬元、蔡明奎5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法定遲延利息); ㈡盧義仁應分別給付陳裕琦50萬元、蔡明奎20萬元,及均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徐百 川應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以附表三所示方式及天數在如附 表三報別欄所示之平台,刊登判決主文及徐百川因故意不法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應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㈣盧義仁應 於判決確定後15日內,以附表三所示方式及天數在如附表三 報別欄所示之平台,刊登判決主文及盧義仁因故意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應賠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下與聲明第㈢項 合稱系爭回復名譽處分);㈤願供擔保,請准就第㈠、㈡項宣 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系爭言論,部分係翻拍自網路,是



否為原告單方面編造,不無疑義,且該言論均未指名道姓, 無從具體特定為原告或有其他足資讓人特定其所指涉之對象 為原告,其中所提及「鼻碰」、「桃」、「桃子」、「安集 塵」,在客觀上一般瀏覽貼文之人應無法特定或推認貼文指 涉之對象,尚難聯想指述對象真實身分為何人,且原告復未 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實其說,難認系爭言論已連接至原告, 原告依主觀臆測及主觀感受,主張伊等應就系爭言論負侵權 責任,顯不足採。又陳裕琦自承早於105年至108年間便有收 受學生傳送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言論之訊息,至遲於108年 間即知悉有侵權行為之相關事宜,於110年7月22日方提起本 件訴訟,已罹於時效。縱伊等應負侵權責任,原告請求之非 財產上損害金額尚屬過鉅,請求命伊等為系爭回復名譽處分 ,除無益回復原告之名譽,亦過度侵害伊等不表意自由,自 不應准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 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 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 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 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 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 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茲就系爭言論有無侵 害原告名譽權,分述如下:
 1.徐百川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部分(此項所論及之各編號言 論,省略附表一,逕以編號號數稱之):
 ⑴關於編號10、13、17、18、19、23、24、28、30所示之言論 (下合稱編號10等9則言論):
①原告主張徐百川於FB、IG發表編號10等9則言論等節,業據提 出該等言論之FB、IG網頁截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9、447 、71、67、57、73、81、89、473頁),其中被告雖爭執編 號13、17、24、30言論之網頁截圖之形式真正,惟觀諸該等 網頁截圖(見本院卷一第447、71、87、473頁),均係自FB 網頁或手機應用程式完整擷取,且無顯然經變造或修改之跡 象,堪認該等網頁截圖形式上為真正。又原告所提編號10等



9則言論之FB、IG網頁截圖發文前均有「徐百川」或其頭像 ,並未經徐百川爭執之,原告依上開9則網頁截圖,主張該9 則言論係徐百川所發表等語,即屬可採。
 ②原告次主張編號10等9則言論已足以知悉指涉之對象即其2人 ,各該言論內容亦已貶損其等之社會評價等語;被告則辯稱 上開言論內容無從讓第三人特定其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云云 。查:
 依原告所提且未經被告爭執形式上真正之編號10言論後附對 話紀錄所載,陳裕琦詢問與其對話之第三人:「是什麼讓你 覺得是在說我」,該第三人答稱:「是啊 因為桃子」、「 桃子就很明顯了啊」、「誰不知道妳是小桃」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51頁),復經原告提出其等所開設之系爭舞蹈教室網 頁資料、新聞報導等件證明陳裕琦確以「小桃」之藝名於街 舞圈活動(見本院卷一第301至375頁),且被告亦不爭執其 等確屬同於街舞圈活動之人,堪認徐百川於貼文中提及「桃 子」、「桃」等相關詞彙時,已足使同於街舞圈活動之第三 人知悉其所指涉之對象為陳裕琦。又陳裕琦蔡明奎乃夫妻 關係,復為被告所不爭,則徐百川於提及「桃子」之貼文一 同提及夫妻、婚姻關係之事時,亦足使人與蔡明奎產生連結 。是以,徐百川於編號10言論提及「塑膠桃子」、「噁心夫 妻」,編號13言論提及「塑膠桃子」,編號17言論提及「桃 式謊言」,編號18言論提及「塑膠桃子」等語,均足認定所 指涉之對象確為陳裕琦蔡明奎。至編號19之言論,雖未提 及「桃子」或「桃」,惟於發表該言論時,一併貼出以陳裕 琦照片後製之圖片,且亦敘及關於婚姻關係之事,綜合該言 論內容及後製圖片與貼文觀之,該則言論內容所指涉之對象 應即原告。又關於編號23、24言論,依原告所提與第三人之 對話(見本院卷一第75、83頁),該第三人已得以各該言論 內容知悉所指涉者為陳裕琦蔡明奎,原告主張此2則言論 均係針對其等而為,亦堪採之。再就28言論,原告除提出與 第三人之訊息證明確有第三人知悉該則言論指涉之對象外, 依陳裕琦姓氏及為街舞舞者之情,該則言論提及之「陳屍 舞者」,亦足使第三人辨識並特定是指涉陳裕琦。另就編號 30言論而論,乃在編號28言論發表後始貼文,編號28言論提 及之「陳屍舞者」係指涉陳裕琦,既如前述,在「陳屍舞者 」前所載之「退步」,亦當是指陳裕琦,則接著以編號30言 論使用「退步舞者」之用詞,並敘及「夫妻」之事,依一般 社會觀念,復可見編號30言論加以批評及侮辱之對象係均為 舞者之陳裕琦蔡明奎。因此,編號10等9則言論已足以知 悉指涉之對象即陳裕琦,編號10、13、19、24、30言論(下



合稱編號10等5則言論)亦同時指涉蔡明奎,被告辯稱無從 推知係指原告云云,並不可採。
 又細閱編號10等9則言論之內容,乃使用貶抑、輕蔑、不雅、 侮辱性之用詞,指摘或影射陳裕琦為人虛假詐欺他人、私生 活混亂不檢點、於社群網站胡亂貼文、無端騷擾他人,另批 評陳裕琦之外貌及舞藝,編號10等5則言論亦指摘或影射蔡 明奎與陳裕琦相互不忠、性關係複雜、舞藝退步,客觀上均 足使第三人對從事街舞活動及授課之陳裕琦蔡明奎產生人 格卑劣之評價並對原告感到厭惡,而貶抑原告在社會上之評 價。
 ⑵徐百川之其餘言論【即編號1至9、11、12、14、15、16、20 、21、25、26、27、29言論(下合稱編號1等20則言論)及 編號22言論】:
 ①細繹編號1等20則言論,並未明確指出原告之姓名,亦無「桃 子」、「桃」等字句,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有第三人向其陳稱 知悉該等言論內容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自難憑該等言論內 容知悉徐百川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縱該等言論客觀上足使 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產生貶損,仍難認對原告之名譽有所侵 害。
 ②編號22言論雖有桃子之圖樣,但無任何貶抑他人人格評價、 社會地位之文字,陳裕琦主張各該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洵非 有據。
 2.盧義仁發表如附表二所示言論部分(此項所論及之各編號言 論,省略附表二,逕以編號號數稱之)
 ⑴關於編號3、6之言論(下合稱編號3等2則言論): ①編號3言論係對徐百川發表之附表一編號10言論所為回應,自 其內容以觀,有附和徐百川該言論之意,而附表一編號10言 論足認係指涉陳裕琦及其配偶蔡明奎,已如前述,連貫觀察 此2則言論內容,自亦足認編號3言論乃指涉陳裕琦。又參諸 盧義仁於108年8月30日以編號3言論回應徐百川附表一編號1 0指涉陳裕琦為人虛假之言論,嗣於108年9月6日再為編號6 之言論,在「桃式謊言」之語詞後,使用指訴對方趁機設詞 誣陷或拉攏關係之用字,顯然是延續前開指涉陳裕琦之言論 ,自亦足認編號10言論所指涉者為陳裕琦
 ②觀諸編號3、6言論,其遣詞用字均屬人身攻擊之用語,依一 般社會通念,第三人知悉該等言論內容時,將對陳裕琦之人 格產生負面評價,是原告主張上開言論故意侵害陳裕琦之名 譽權,應屬有據。雖被告辯稱原告對盧義仁發表言論部分提 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已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北地檢署)以111年度偵續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盧義仁



所發表之言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然民事上侵害名 譽權之侵權行為與刑事上妨害名譽犯罪之構成要件並非相同 ,且刑事偵查案件中檢察官之認定,亦不拘束民事法院,法 院本得基於卷證資料,獨立判斷是否構成名譽權之侵害,不 受檢察官認定之拘束。被告徒以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已認定盧 義仁發表言論不構成妨害名譽之犯罪,辯稱其言論亦未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自非可採。
 ⑵盧義仁之其餘言論【即編號1、2、4、5、7言論】: ①編號1、2言論分別提及之「安集塵」、「桃子配馬」等詞句 ,雖堪認係以陳裕琦英文名「Angie Chen」、藝名指涉陳 裕琦,惟觀諸該等言論內容,尚難認有何負面意涵而足以損 害陳裕琦之社會評價,自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②編號4、5、7言論則未明確提及原告之姓名,亦無「桃子」、 「桃」等詞句,原告復未舉證證明有第三人向其陳稱知悉該 等言論內容所指涉之對象為原告,難認該等言論所指涉者係 原告,即無對原告名譽造成侵害之可言。
 3.依上所述,徐百川發表之附表一編號10等9則、編號10等5則 言論已分別侵害陳裕琦蔡明奎之名譽權,陳裕琦蔡明奎 就此主張徐百川應負侵權責任;盧義仁發表之附表二編號3 等2則言論亦侵害陳裕琦之名譽權,陳裕琦就此主張盧義仁 應負侵權責任,均屬有據。
 ㈡次按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 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 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是以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 、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 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茲查: 1.審酌徐百川發表如附表一編號10等9則言論、編號10等5則言 論之遣詞用字尖酸刻薄、侮辱貶抑陳裕琦蔡明奎之人格, 並令其2人感到難堪,而致其2人精神痛苦,徐百川持續多次 發表言論侵害陳裕琦名譽,對蔡明奎發表之言論則次數較少 ,雙方均為街舞圈人士,徐百川發表之言論應係於街舞圈中 傳播,並未廣佈於社會等名譽權之侵害程度,併衡酌原告均 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舞蹈老師,徐百川大學畢業之身分、 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陳裕琦蔡明奎分別請 求徐百川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41萬元(即附表一編號10、13 、17、18、19、23、24、28、30之請求金額合計)、19萬元 (即附表一編號10、13、19、24、30之請求金額合計)尚屬 過高,應分別以15萬元、5萬元為適當。
 2.另審酌盧義仁發表如附表二編號3等2則言論之遣詞用字亦屬



不堪而損及陳裕琦之人格、聲望與社會評價,陳裕琦因此痛 苦,惟僅2次貼文,且發表之言論係於街舞圈中傳播,不致 廣佈於社會等侵害程度,併參酌陳裕琦為大學畢業,目前擔 任舞蹈老師,盧義仁大學畢業之身分、社會地位及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認陳裕琦請求盧義仁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18萬 元(即附表二編號3、6之請求金額合計)尚屬過高,應以3 萬元為適當。
 ㈢再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項後段固有明文,惟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 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查:  原告雖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為系爭回復 名譽處分,惟依原告請求被告刊登之內容,無從特定被告係 因如何之言論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賠償原告,即不足使社 會大眾知悉被告如何之言論乃錯誤、不實及詆毀,自無法藉 以回復原告之名譽,難認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是原告依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所為之上開請求,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徐百川給付陳裕琦15萬元、給付蔡明奎5萬元,及 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10月19日起(見本院卷一 第109頁)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陳裕琦依同上規定 ,請求盧義仁給付陳裕琦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0年10月23日起(見本院卷一第111頁)至清償日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聲請假執行 ,僅促使本院發動職權,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又被告已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免予假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不合,茲分 別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一:徐百川部分(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發布日期 知悉時點 地點 方式 內容 指涉 對象 證據 請求金額 陳裕琦 蔡明奎 1 106年6月14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以法律訴訟的經驗來說有些人需要的不是律師 是醫生!因為你TMD的病了!腦子有問題!」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44 1萬元 1萬元 2 106年8月22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聽到有人在法院崩潰被法警趕出去跟反年改的有87分像,還趕在門口堵我母親,多次屢勸不聽,你們這對狗男女真的是會有報應:)你們這些人私底下都做一些流氓行為危及我爸媽的安全,出來誤人子弟利用學生,假好心騙錢還敢給我在那邊大小聲。(總是有噁心的騙子在台北作惡多端反同舞者還幫女神伴舞祝你從舞台摔下來)」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45 3萬元 3萬元 3 106年9月18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騙子在法庭咆哮崩潰還帶著一隻瘋狗」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46 1萬元 1萬元 4 106年9月24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欸 妳官司打輸的時候 妳的大股東就會唱這首歌給你們聽#狗男女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47 3萬元 2萬元 5 106年9月27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看到兩個互相戴綠帽的人,一直在網路曬恩愛真的是好好笑喔,科科。」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48 3萬元 2萬元 6 107年12月18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某位天后舞者還是下面很癢 可能要注意! #如果吃請偷吃#鼻碰#還不是為了錢」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49 4萬元 7 107年12月23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庭上做一堆假帳說一堆假話,臉也是假的,臉上裝潢騙騙舞者的錢有人幫你付,以為教室裝潢也可以假話連篇!你的人生難道不能誠實?」 陳裕琦 原證50 3萬元 8 108年5月17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說要征服的人好像什麼都征服不了 征服宇宙 征服律動 騙消費者」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51 1萬元 1萬元 9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7日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你們很配,婊子配狗」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5 6萬元 5萬元 10 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塑膠桃子不要再吵嚕妳整個人生都假到不行臉也假人也假說話也假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要被妳荼毒重點噁心夫妻互相偷吃(超噁)辦婚禮怕沒人來後來辦了又外遇還請外國老師來婚禮自己還不在台灣躲到國外跟黑人依依喔喔的 要來口無遮攔大家一起我不會輸妳」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7 9萬元 5萬元 11 108年8月31日 108年8月31日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妳就是一隻落水狗而已 沒什麼好講 聽說妳很亂 聽說妳父母都不想理妳 聽說妳根本利用藝術行騙你們兩個噁心的夫妻行為只告訴我們結婚真的要慎選對象」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10 3萬元 3萬元 12 108年8月31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好厲害好會說謊 你們跟韓粉一樣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你都沒有跟新秘連線」 蔡明奎 原證52 2萬元 13 108年9月2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有人一直在網路上瘋狗亂叫 我是不知道事情會不會越來越難看 但是我知道她上傳自拍一定很難看#塑膠桃子與她骯髒的挑糞勺子」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53 3萬元 1萬元 14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U fucking CUNT! How dare u call Ong Xing Kai and talk shit to him? Plastic Bitch Now u are International Cunt #Happyfotyou 」 陳裕琦 原證23 7萬元 15 108年9月5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發言 「最愛歧視性向種族跟家庭背景就是妳 不要逼我告訴大家你們夫妻倆幹的好事 #偷拐搶騙」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54 3萬元 1萬元 16 108年9月5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發言及留言回覆 「沒有人嫉妒甚至關心妳過得好不好,靈感一直來也沒用 妳跳舞都off beat還自己亂在那邊後現代勒。。。看看妳的評審SOLO#超精彩#好好看」、「塑感」 陳裕琦 原證55 1萬元 17 108年9月6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分享被告盧義仁社群網站Instagram桃式謊言限時動態圖文 「MOW CHAN(此為Facebook標註功能)」分享被告徐百川模仿原告陳裕琦裝扮,並標示「桃式謊言」限時動態圖文 陳裕琦 原證16 4萬元 18 108年9月4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Instagram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akumadivaxtrava」個人限時動態公開發佈照片及發言 「 Cos 塑膠桃子 不要再騷擾別人了 臭鮑魚 大家如果最近有接到電話或收到這個臭碧池的訊息請立馬掛電話或封鎖她因為她是瘋子 不要聽她在那邊豪洨 妳想聽幾遍我都說給妳聽 塑膠臉 安集塵 這個人比較美#我那麼美」 陳裕琦 原證14 7萬元 19 108年9月7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佈擅自將原告陳裕琦照片後製成迪士尼101忠狗之反派角色-庫依拉照片及發言 「…然後也是不用提House因為你根本不在Ballroom的圈子(你又不敢參加活動玻璃心),但是要比Shady妳也不差,妳不就是靠攻擊別人生存在這個圈子的嗎?我沒有說妳沒有身體自主權只是結婚了還是檢點一點吧,但你們互相偷吃真的很適合再一起耶。#鼻碰 既然妳的反同好友說我們要祝福對方 我祝妳 #腳骨大小支#妳要出山找不到路#要下葬就下雨#死了之後骨頭還被狗拿去咬#會不會咬到塑膠呢」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11 8萬元 4萬元 20 108年9月8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我雖然口無遮攔。妳在污衊項目絕對是Grand Prize。你在污衊我家人身邊朋友學生的時候。根本沒有在客氣。要人去死也是妳的專長。操控群眾民粹說謊我根本大輸妳一截。妳私訊學生舞者威脅可是更沒有少過。更別說打電話給我馬來西亞團員。根本不認識妳 妳也可以讓對方恐懼。婚禮取消也是妳臨時的決定。我根本不想過問也不想了解。我是不了解婚姻但我了解什麼是誠信。妳偷吃也不是我講的是聽說很多人說。有沒有妳自己心知肚明不想澄清也可。兩個人無法誠實面對對方。就跟妳當初找我們送妳這間公司一樣。大家都沒有辦法忍受妳。說送妳 妳應該知道什麼叫作反諷吧。謝謝妳教我這些不公不義 偷拐搶騙。抱歉我沒有打算做一個背著良心的人。但我還是受教了。#為什麼要加句點#因為我沒辦法像妳長篇大論沒重點#重點是拿來增加空間的#婚姻我不懂#但是當初同婚議題妳也不想懂#妳根本不在乎其他人#少假了真的噁到不行」 陳裕琦 原證56 3萬元 21 108年9月9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聽說有人自己偷吃要別人拿證據出來 #通姦罪 是 #告訴乃論 妳們兩個爽就好干我屁事 #除非妳管不住的狗去弄未成年 #那就是非告訴乃論 #基本法學常識請妳要有 你們真的很適合永不分離 #開放式性關係 也是妳很好的選擇 就說了你們偷吃也是大家說的 不干我的事 妳在法庭上說謊說錢都還我 #妳說謊成性大家還不了解 #惡劣手段污衊我家人 #亂發爆料公社蘋果日報 #如果妳說的都是實話 #怎麼妳身邊的人都不見了呢 #每個人都被妳逼走 #多行不義必自斃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57 8萬元 6萬元 22 109年7月12日 109年7月間 社群網站 Instagram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akumadivaxtrava」個人限時動態公開發佈照片及發言 「🍑塑膠製品 Realness」 陳裕琦 原證58 3萬元 23 109年8月13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見縫插針的噁心水果快爛掉吧(水果圖示)自己選自己拿椅子來坐#文化破壞者」 陳裕琦 原證17 2萬元 24 109年8月15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好噁喔!你的狗不只會顧狗還很會顧女人顧新秘呀」 蔡明奎 原證18 3萬元 25 109年8月15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哈哈醜女人醜心也醜 到底哪來的自信覺得自己有內在美還是花錢把你的心也整一整」、「用錢領養了好多寵物還是改變不了她人心邪惡還想傷害動物的行為」 陳裕琦 原證20 2萬元 26 109年8月16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發言 「妳 少假惺惺 怎麼威脅別人 做出邪惡病態行為的時候都不提呢」 陳裕琦 原證59 1萬元 27 109年8月17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發言 「你跟誰好我才不在乎也不激動,我對於你不會教課對不到拍跳舞難看誤人子弟比較激動 我拜託你醒醒吧 你不會跳舞 ballroom is not for everyone, especially the person like u and ur plastic bag face friends 」 陳裕琦 原證60 1萬元 28 109年8月22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就是上過才知道台中人要被騙錢囉!#退步#環保六號陳屍舞者」 陳裕琦 原證21 2萬元 29 109年8月22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妳的鮑魚臭不臭我不知道啦 畢竟自己要這樣說自己我也是無法阻止妳,猴子趴在背上先生呂秀蓮前副總統韓國人才是受害者喔:)#耳包舞者們加油#摔在七」 陳裕琦 原證61 6萬元 30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徐百川以帳號「徐百川」個人動態訊息發言 「愛消費死『者』的是你們兩個沒良心開放式性關係夫妻 ,阿見到面你是敢怎麼樣你們就退步舞者阿講這麼多」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62 6萬元 6萬元

附表二:盧義仁部分(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 發布日期 知悉時點 地點 方式 內容 指涉 對象 證據 請求金額 陳裕琦 蔡明奎 1 108年8月23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盧義仁以帳號「AndyLu」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安集塵.滿天落」 陳裕琦 原證40 2萬元 2 108年8月25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盧義仁以帳號「Andy Lu」回覆被告徐百川108年8月27日Facebook動態訊息 徐百川「你說塑膠阿」Andy Lu桃子配馬」 陳裕琦 原證5 10萬元 3 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盧義仁以帳號「Andy Lu」回覆被告徐百川108年8月30日Facebook動態訊息 「…散播不實截圖斷章取義抹黑他人…薪酬不照給當面羞辱他人母親…」 陳裕琦 原證7 8萬元 4 108年8月31日 108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盧義仁以帳號「AndyLu」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你要再對我好一點 每天說愛我一百遍 定時新秘連線」 蔡明奎 原證63 10萬元 5 109年9月4日 109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盧義仁以帳號「Andy Lu」回覆被告徐百川109年9月4日Facebook動態訊息 「他將一一騷擾不同的Voguer造成恐慌」、「文杰安Plastic fruit正在騷擾我們身邊的朋友」 陳裕琦 原證23 10萬元 6 108年9月6日 109年9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盧義仁社群網站Instagram桃式謊言限時動態圖文 「桃式謊言 趁當事人不在說盡壞話拉攏 各種裝可憐賣老表示一番見解 現在晉級直接找身邊陌生人大講怡情」 陳裕琦 原證16 10萬元 7 110年1月20日 110年1月間 社群網站 Facebook 被告盧義仁以帳號「AndyLu」個人動態訊息公開發言並留言 「…檢察官認證的的確有人惡名搞事 也提醒大家惡魔就在你身邊 Be careful!…」、「徐百川 be careful惡魔就在你身邊」 陳裕琦 蔡明奎 原證42 10萬元 1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報別 版別 版位 刊登規格(公分) 刊登天數 字體大小 1 聯合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下2單位 13.8×4.9 1日 22級字 2 中國時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下2單位 15.6×6 1日 22級字 3 自由時報 全國版 頭版報頭邊 4.5×9.2 1日 19級字 4 yahoo入口平台首頁 首頁之最新消息 https://tw.yahoo.com/ 1日 5 Facebook社群軟體 名為「徐百川」、「BEN HSU」之動態消息 https://www.facebook.com/AkumaDiva 1.設定置頂貼文 2.閱覽權限不得限制 30日 預設字形 6 Facebook社群軟體 名為「Andy Lu」之動態消息 https://www.facebook.com/akumadancinglu 1.設定置頂貼文 2.閱覽權限不得限制 30日 預設字形 7 Instagram 名為「akumadivaxtrava」貼文 https://www.instagram.com/Akumadivaxtrava 1.設定置頂貼文 2.閱覽權限不得限制 30日 預設字形 8 Instagram 名為「akumadancinglu」貼文 https://www.instagram.com/ akumadancinglu 1.設定置頂貼文 2.閱覽權限不得限制 30日 預設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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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