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393號
TPDV,110,簡上,393,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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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翁福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張媁婷律師
被上訴人 林玥誼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7952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1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 第25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 第2項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於原審係主張兩 造間存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下稱系爭 借款契約),期間陸續清償,尚餘43萬5,000元(下稱系爭 款項),故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嗣於本 院追加依民法第92條第1項、第179條規定為請求,主張如系 爭借款契約不存在,因被上訴人曾揭露之投資內容,與實際 投資內容不符,上訴人自得撤銷受詐欺之意思表示,被上訴 人受領系爭款項即無法律上原因,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 款項(見本院卷第22頁)。經核上訴人所為訴之追加與原訴 之主張,均係本於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之同一基礎事 實,揆諸首揭規定,上訴人前開訴之追加,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間向上訴人借款50 萬元進行投資,並允諾給予每月利息5,000元,上訴人遂於1 08年12月31日轉帳款項至被上訴人名下帳戶,被上訴人於10 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各轉帳1個月利息5,000元及4個



月利息2萬元,更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至上訴人名下 帳戶,前開金額經依法抵充後,尚餘系爭款項未清償,被上 訴人自應返還。倘兩造間存在投資契約關係,上訴人亦撤銷 受詐欺所為意思表示,被上訴人亦應返還系爭款項。爰依民 法第478條,並追加依第92條第1項、民法第179條規定,擇 一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3萬5,000元,及自110年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合稱系爭款項本息) 。
二、被上訴人則以:並未向上訴人借款,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契 約存在。前開50萬元係被上訴人代上訴人轉交證人蕭紘宇進 行投資,其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轉帳之金額均為上 訴人投資之獲利,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係其先貸與上 訴人,其並未收受撤銷投資契約之通知,上訴人不得請求伊 返還系爭款項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 服,提起上訴,並為訴之追加,其上訴及追加聲明為:㈠原 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系爭款項本息。被上訴 人則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審卷第122頁):   ㈠上訴人於108年12月31日轉帳50萬元至被上訴人名下帳戶。 ㈡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各轉帳5,000元及2 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另於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至上 訴人名下帳戶。  
五、上訴人主張其已將50萬元匯入被上訴人之帳戶,被上訴人未 依約返還,其得擇一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 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本息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 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是主張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須就其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即金錢之交付及借貸 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負舉證之責任。
 ㈡查依本判決附表所示兩造於109年9月16日之LINE對話紀錄( 見原審卷第75-79頁),上訴人所詢內容係關於自身投資事 宜,且其對於經由被上訴人轉交款項進行投資甚明,其中被 上訴人提及跟業務確認後和上訴人回覆預計拿金本金的時間 ,上訴人於後續對話中回以:「利息與本金如果都照合約走



,我都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反正只是時間上的問題 但倘 若有問題 那就是另一回事惹」、「本票直接沒有合約拘束 力 所以照理來說我現在要求出金應該也沒有任何違法的行 為」、「但我也是很認真在想要出金 既然為本票 沒合約 那就不用照約束走」、「可以,我可以利息結算到8月,9月 我可以不要拿」、「依照你先前給的1~5月還剩下6~8」等對 話內容更明,故上訴人主張該筆50萬元款項係借貸與被上訴 人云云,難認有據。
 ㈡至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 各轉帳5,000元及2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另於110年1月11 日轉帳10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可認兩造間該筆50萬元為 消費借貸云云,查附表所示兩造LINE對話可證該筆50萬元投 資係有利息約定,且被上訴人曾經手交付投資利息,故被上 訴人抗辯於109年2月28日、同年7月5日,各轉帳5,000元及2 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係交付投資之利息,洵屬有據。又 上訴人於110年1月2日、4日傳訊詢問被上訴人拿回50萬本金 及利息之時間,甚或表示:「請問有確認到時間了嗎,如果 是你熟識的朋友line或電話應該不難確認吧,而且近期我需 要用錢的需求,如果可以是否從你這先拿給我?而投資退還 的錢 屆時直接補給你就好?另外一個小問題,利息不是應 該逐月給嗎?」(見原審卷第79頁),故被上訴人抗辯其於 110年1月11日轉帳10萬元至上訴人名下帳戶,係因受上訴人 催促而先以自身款項交付,之後取回投資金額再退補給被上 訴人,而非清償借款等語,應屬可採。是以,前開由被上訴 人轉帳至上訴人名下帳戶之舉,不足以證明該筆50萬元係兩 造間借款,上訴人前開主張,難認有據。  
 ㈢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9年9月16日就該筆50萬元借款為 債務承認,故上訴人得依此承認而為本件請求云云,查兩造 當時對話內容如下:「上訴人:但我也是很認真在想要出金 既然為本票 沒合約 那就不用照約束走。被上訴人:那我 問問他 他如果願意提早出金 我找業務談。上訴人:可以, 我可以利息結算到8月,9月我可以不要拿,依照你先前給的 1~5月還剩下6~8。被上訴人:恩 我先跟他談吧 是熟識的業 務朋友 談完再跟你說吧 風險我自己承擔就好 不應該影響 到你 很抱歉 我談完再跟你說吧 如果真的虧錢 我用我自己 的錢給你 就先這樣 年底前存一下 可以給你 然後我問他了 要明年1月拿回本金 現在不能 等他通知我時間。上訴人: 我真的覺得這太瞎了。被上訴人:恩 所以我才會說這個高 風險的我不會再續阿。上訴人:沒合約約束 我還不能拿回 本金。被上訴人:我會給你的。上訴人:這真的是神扯。被



上訴人:就這樣吧,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先跟你說 。」(見原審卷第77頁),故上訴人於對話過程係要求被上 訴人去向業務確認領回本金期程,被上訴人經上訴人表示沒 合約約定還不能拿回本金後,雖表示「我會給你」,然上訴 人係回覆:「這真的是神扯」,隨後被上訴人即稱:「就這 樣吧,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先跟你說」,是以當下 並未達成兩造間何種內容債務承認之合意,上訴人僅執其中 隻字片語為上開主張,洵屬無據。
 ㈣另上訴人追加主張遭詐欺而撤銷所為意思表示,依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系爭款項本息云云,然上訴人係經由被上 訴人轉交款項而為投資,並非與被上訴人之間存有投資契約 關係,此由上訴人於109年9月16日表示:「但我沒有買你的 名字啊 都是我的名字」,上訴人回以:「我知道」(原審 卷第75頁)自明,故上訴人主張受被上訴人詐欺而撤銷與被 上訴人間投資意思表示云云,難認有據,是以,上訴人以民 法第179條規定為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款項本息,自 無理由。   
六、從而,上訴人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款 項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 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另上訴人於本院追加依民法第92條第1項、 第17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本息,亦為無理由, 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一、109年9月16日:




乙○○:「那個,你有空可以幫我確認一下,你那邊的投資,是到幾月幾號,然後出金後需要多少工作天才能返還嗎?」甲○○:「15天 日期到期後的15天唷 如果你9/15到期就9/30拿到本金」
乙○○:「所以到期日是在12月底嗎」
甲○○:「有一份是9月到期 有一份是明年3月到期唷 我記得是這樣」
乙○○:「那是熊貓那的」
甲○○:「我這邊的是12月底 所有要明年1月底錢拿到唷 預計期間 詳細我要再問」
乙○○:「12月底的話,應該是1月中旬吧,再麻煩你幫我問問」甲○○:「恩 我會唷」
乙○○:「謝謝」
甲○○:「我不會欠你的 你放心 我也不想」
乙○○:「呃,我覺得你想多了,我只是要確認時間而已」甲○○:「恩 我知道啦 不過我也想先跟你說 這筆錢金額的風險比較高 利息高 我自己也是會小擔心 但是業務都一定能找到人 我會跟業務確認後 在跟你說預計拿回本金的時間 所以風險高的這單 我買完 也部會再進場了 也先跟你說」
乙○○:「嗯~」
甲○○:「如果到時候時間上不如你預期 先跟你說不好意思」乙○○:「時間怎麼會有不如預期的情況 這不是約定好的制式時間嗎 如果不如預期那就是違約」
甲○○:「有合約 但是風險高的那筆 不是15天出金 是60天出金 所以我要合約到期2個月前通知 我已經有先訊息通知了」乙○○:「所以12月底到後 要再等2個月」
甲○○:「對」
乙○○:「嗯~」
甲○○:「那個最晚是2月底 但是我會問問題早通知是否能提前 在跟你說」
乙○○:「MM謝謝」
甲○○:「但基本上就照合約走」
乙○○:「利息與本金如果都照合約走,我都是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反正只是時間上的問題 但倘若有問題 那就是另一回事惹」甲○○:「恩 是阿,需要走法律訴訟 比較凡 但我希望不會啦」乙○○:「嗯嗯 希望了」
甲○○:「資料我這邊都有」
乙○○:「你再幫我拍一張照片給我 可以嗎
甲○○:「就先照合約協議走了」
乙○○:「畢竟我手邊沒有資料」




甲○○:「恩 我合約不在身邊 可能沒辦法 抱歉 總之你不用擔心啦 目前都是能正常找到業務本人的」
乙○○:「合約應該在家裡吧 不可能連家裡都沒有合約吧@@」甲○○:「有啦」
乙○○:「回家有空再拍我就好,現在你先上班吧」甲○○:「但我沒有買你的名字啊 都是我的名字」乙○○:「我知道」
甲○○:「然後我有一點不想拍 內心有點抗拒」乙○○:「為啥?」
甲○○:「不知道 就不想」
乙○○:「==? 這太奇怪了吧」
甲○○:「不想 你可議覺得奇怪 但我不想」
乙○○:「除非根本沒有合約,亦或者合約內容跟你跟我講的有出入」
甲○○:「有合約但我沒簽續約 就是放著自動續約而已」乙○○:「很怪吧,照你說的,這是第一次投,一次就是1年怎麼會跟續約有關?」
甲○○:「阿 我搞錯了啦 一份自動續約 一份沒有合約 只有本票 這樣才對」
乙○○:「50萬是一筆性質的」
甲○○:「抱歉我自己搞混」
乙○○:「會分成兩種有太奇怪了」
甲○○:「所以50萬那份是只有本票沒有合約的 另一份是有合約 自動續約的 因為是不同的業務服務的 不同品項」乙○○:「50萬只有本票沒有合約,另一份有合約?」甲○○:「對」
乙○○:「50萬不是只有一筆 拆2種?」
甲○○:「有兩筆」
乙○○:「我拿出去的只有50」
甲○○:「因為我之前不是有貸款 我有拿去投資阿」乙○○:「我是說我這邊出去的」
甲○○:「恩 對」
乙○○:「呃,我覺得你直接講清楚,我50萬是本票?」甲○○:「對。」
乙○○:「這跟當時你貼合約給我看到的投資不太一樣吧」甲○○:「我兩邊都有一起加買」
乙○○:「我指的是 這跟你當時跟我講的完全不同阿」甲○○:「所以我說了 我一定回還你 你讓我自己處理好嗎?我自己壓力也很大」
乙○○:「本票直接沒有合約拘束力 所以照理來說我現在要求出



金應該也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
甲○○:「恩 總之我會好好處理 我也是相信業務朋友而已 沒有跟你說得很清楚的部分我很抱歉」
乙○○:「不是吧 你不能這樣騙吧」
甲○○:「總之 我先認真跟你道歉 但確實是拿去投資沒有錯」乙○○:「但我也是很認真在想要出金 既然為本票沒合約 那就不用照約束走」
甲○○:「那我問問他 他如果願意提早出金 我找業務談」乙○○:「可以,我可以利息結算到8月,9月我可以不要拿依照你先前給的1~5月還剩下6~8」
甲○○:「恩 我先跟他談吧 是熟識的業務朋友 談完再跟你說吧 風險我自己承擔就好 不應該影響到你 很抱歉 我談完再跟你說吧 如果真的虧錢 我用我自己的錢給你 就先這樣 年底前存一下 可以給你 然後我問他了 要明年1月拿回本金 現在不能 等他通知我時間」
乙○○:「我真的覺得這太瞎了」
甲○○:「恩 所以我才會說這個高風險的我不會再續阿」乙○○:「沒合約約束 我還不能拿回本金」
甲○○:「我會給你的」
乙○○:「這真的是神扯」
甲○○:「就這樣吧 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 先跟你說」乙○○:「M」

二、110年1月2日:
乙○○:「(回覆『我有確認到可以一月領本金』)不好意思,打擾您了跟您確認一下,預計是1月什麼時候可以拿回50W本金+利息3.5W(6-12月)呢」
甲○○:「不好意思,我最近先跟業務聯繫 確認後儘速跟你說。」

三、110年1月4日:
乙○○:「回覆『不好意思,我最近先跟業務聯繫 確認後儘速跟你說。』請問有確認到時間了嗎,如果是你熟識的朋友line或電話應該不難確認吧,而且近期我需要用錢的需求,如果可以是否從你這先拿給我?而投資退還的錢 屆時直接補給你就好?另外一個小問題,利息不是應該逐月給嗎?」
甲○○:「我之前有跟你說我這邊出狀況 我自己也沒有拿到利息很久了 目前已跟業務聯繫中了 我再等他回,律師我也有找了 請給我一點時間處理 我沒有拿到本金和利息我這邊也沒有辦法给你 但是我有誠意還你 但可能需要跟你協商分期 我可以從我



的薪水每個月给你」
乙○○:「(貼二人先前對話截圖」)
甲○○:「因為我把錢拿去還信貸了 所以我身上沒有太多現金」乙○○:「所以之前說的是?」
甲○○:「我找我跟業務對話給你看 稍等 (貼截圖林:『我要問你等12月時間到,50萬的本金是明年1月可以拿到嗎?』業務回覆:『對,我利息一直沒給你,因為網銀額度一直不夠 加這個月三萬了』;林:『哈 對 沒有關係啦 有記得就好 有空我們約一天午餐碰面也OK的 你再跟我說時間 對了我有一個煩惱 我一些經濟上壓力如果我跟你約提早出金50萬方便嗎?就直接50+3萬』;業務回覆:『目前沒有辦法,我上禮拜還在便利商店掉錢,沒找回來,然後一部分都直接儲值在平台拿最大回饋了,所以都要時間慢慢洗出來』) 你問我的時候,我就已經去溝通了業務那邊家裡也有遇到事情 我預計這周問律師意見和業務會回我他那邊的作法 我再跟你說 本票我有留好」
乙○○:「呃,我不想說到很難聽,但坦白說這責任跟我沒有太大的關係,我可以理解你現在面臨的難處,跟當時我也相信你會去溝通 但業務出事跟我沒關係,什麼時候該給錢跟利息就是什麼時候」
甲○○:「很抱歉沒有罷法還你大金額,但 分歧慢慢還你就用我的存款做吧 所以我說了 我沒有不處理希望你體諒 好嗎?另外你的東西我都收好了 你隨時可以搬東西 我有再想搬回阿姨家,我把房租的預算拿來還你錢 但是我需要時間處理 也必須跟阿姨溝通她是否房子方便」
乙○○:「為什麼我沒同意的做法,卻要我承擔結果 東西我可以這週六或日去拿沒有問題 麻煩盡快處理吧 什麼時間點 怎麼還 麻煩這週先給個回覆謝謝」
甲○○:「恩我也再跟業務溝通中 我也會努力處理的 我日要加班 拿東西就约周六方便嗎?」
乙○○:「嗯嗯 看什麼時間點 週五再連繫吧」
甲○○:「恩恩 好」
乙○○:「所謂『本票』,票據法規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未獲付款時,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此時法院只會去看這張本票是否有被偽造簽名,變造金額或日期等事項,若該張本票沒有任何偽變造問題的話,法院就會下裁定,讓執票人依票據金額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此種,『裁定程序』較一般訴訟程序來得簡單又快速。為什麼不強制告對方就好。」
甲○○:「我有朋友有處理過類似案子,好像能申請支付命令我週六會跟你說進度的 一起同步給你」
乙○○:「謝謝」





四、110年1月6日:
乙○○:「請問週六早上10半到你那搬東西可以嗎」甲○○:「好」

五、110年1月9日:
乙○○:「我到了直接上去嗎」
甲○○:「嗯可以噢 Gobby有來陪我 你直接來搬東西 沒關係 我用Richart縳新台幣$100000元给你囉(812,帳號末五碼42229)」乙○○:「謝謝 麻煩您告訴我週五時間」
甲○○:「我下週約好跟你說」

六、110年1月11日:
乙○○:「不好意思,不是很想打擾您,但有幾件事想要再跟您確認及說明一下 我沒有任何情緒,我只是想把事情講完1.業務至今仍未回覆可見面時間嗎?2.我還是覺得我對業務其實很怪,因為這個案子從投資到簽約,都未經手於我,直到出了事了才要我出席去談。我可以去了解,但我還是覺得對口是你才是對的。3.週六談完我依然無法理解,雖然出資方是我,但是中間投資式、約定方式與當初的不同,沒有經過我的同意,也就是說,其實過程中並沒有判斷的機會選擇要或不要,若是這樣,這不就是強姦式的要我去承擔這結果嗎?」
甲○○:「我問律師事務所時間,律師檔期也是要約,還在等事務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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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