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原 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被 告 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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