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223號
TPDV,110,建,223,202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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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春農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即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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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