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林久琦
被上訴人 林久渝
上列上訴人林久琦與被上訴人林久渝間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1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台幣62,088元。如未依期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向第二審上訴,依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2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 未依規定繳納上訴費用,補繳上訴費62,088元。茲命其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