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35號
原 告 葉雅嵐
訴訟代理人 馬偉涵律師
郭立寬律師
被 告 鉅石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良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敬哲律師
複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