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3號
原 告 大璽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霖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楊琇婷
訴訟代理人 翁呈瑋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0點25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