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郭裕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裕明、郭裕宏、郭裕文、郭裕伯、陳萬
紫、陳瑞斌、陳瑞輝、陳瑞裕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45萬
2772元(計算式:被繼承人遺產總額6871萬6634元×原告即上訴
人之應繼分六分之一),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萬927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