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797號
TPDM,111,聲,1797,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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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均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均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另聲請書第3行「第0000000 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第00000000000」)。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1年10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0 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等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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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