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緯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緯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緯謙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 定,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茲因受刑人 業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0月13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7114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 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 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