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1年度,2435號
TPDM,111,簡,2435,202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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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
字第2716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於如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價格欄所載金額更正為 299元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 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告訴人所受 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科罰金 併其折算標準。
三、另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得認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依同條第3項 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呂政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書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台幣【下同】) 1 DV醇耀妍沙棘版 1份 599元 2 CatriceMymaleup幻彩眼影010 1個 129元 3 heme純色腮紅07-LightApricot5.5g 1個 240元 4 heme純色腮紅15-CinnamonBrown5.5 g 1個 240元 5 Brand元氣少女雲霧腮紅 1個 235元 6 Lunina高精密彎粉刺夾 1個 229元 7 凱蒂娃娃單色腮紅01粉米色6g 1個 299元 8 Lunina手工假睫毛十對八NA01 1份 269元 9 貓眼石壓夾小花-米白 1個 139元 總計 2,379元
  
附件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7162號
  被   告 甲○○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5月23日14時36分 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之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丙○公司)公館門市,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 將商品放置在隨身攜帶之背包內,未結帳即離去。嗣經該店 店員清點店內商品後,察覺商品短少,遂調閱監視器畫面, 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丙○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據證人 即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時指證之情節相符,並有損失商品 條碼、日出勤明細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案發時現場監視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是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游 明 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江 正 華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台幣【下同】) 1 DV醇耀妍沙棘版 1份 599元 2 CatriceMymaleup幻彩眼影010 1個 129元 3 heme純色腮紅07-LightApricot5.5g 1個 240元 4 heme純色腮紅15-CinnamonBrown5.5 g 1個 240元 5 Brand元氣少女雲霧腮紅 1個 235元 6 Lunina高精密彎粉刺夾 1個 229元 7 凱蒂娃娃單色腮紅01粉米色6g 1個 229元 8 Lunina手工假睫毛十對八NA01 1份 269元 9 貓眼石壓夾小花-米白 1個 139元 總計 2,3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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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