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11年度,71號
TPDM,111,審簡上附民,71,2022102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楊喬甯
被 告 周信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