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1年度,87號
TPDM,111,審簡上,87,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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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8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季虹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2月14日所為111年度審簡字第15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
號:110年度偵字第31037號、第33061號、第33404號,移送併辦
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4903號、第35121號、第35169號、第3648
5號、111年度偵字第513號),提起上訴,復經檢察官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第4243號、第4496號、第4861號、第57
05號、第8400號、第8401號、第10747號、第11388號、第19783
號、第21756號、第23944號、第24177號、第24962號),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季虹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季虹依其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給身 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詐欺取財之用,供該人收受 、轉提特定犯罪所得,藉此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 匿該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竟仍容任該結果發生,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將其所有之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 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再轉交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依 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陳季虹之上開帳戶內,旋即為 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匯出,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 員實施詐欺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之去向。嗣因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經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鍾宜芬陳聖傑謝佳蓉、張晴、徐韻翔林雅婷、黃 敏瑜、羅曉柔、余軒宗、王嘉敏、李美珠、詹珮雲、陳宥樺李思葶王帝聖、鍾閎鈞、林芳羽江妍昕、陳冠宇、黃 麗真陳建樺陳韋豪郭展志吳潔茹林昶志吳建陞潘姿螢蔡瓊慧葉宇菁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南港分局、松山分局、大同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大雅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板橋分局、蘆洲分局、金山分局、彰化縣警察局 彰化分局、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一 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八德分局報告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對於 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得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條 之1第3項亦有明文。查被告陳季虹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91、93、181至213頁) 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條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1項不得為證據 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 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之證據 能力,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無意見,並同意援引為證據使 用(見本院卷第72至73頁),而本院進行審理期日,被告經 合法通知亦未到庭就證據能力部分陳述意見,堪認被告未於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 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就上開證據之證 據能力均表示不爭執證據能力,復查無依法應排除證據能力 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因與本案間有證據關連性,且查 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 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亦認均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 見原審審訴卷第81頁,本院卷第72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 證據資料可資佐證,是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堪予認定屬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又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 部分均與已起訴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 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以一交付帳戶資料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名,並致如附表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受有財產損害,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審交簡 字2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2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見本院卷第39頁)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其前案所 犯之罪,與本案犯罪型態不同,侵害之法益及對社會之危害 程度亦有相當差別,尚難僅憑被告於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遽認其有特 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又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爰 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另尚涉其他幫助犯洗錢防制 法及詐欺等罪案件,因被害人不同,核與原判決所認定之基 本事實,係同一時間及地點提供相同帳戶之幫助洗錢防制法 及詐欺等罪行為,而造成數被害人遭詐騙之結果,係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依審判不可分原 則,本案應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而未經裁判,尚 難認原判決量刑允當等語。  
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



審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如附表編號9至32「告 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遭詐欺匯款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戶之事實),與被告業經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上情而 未予判決,容有未恰。是檢察官以原審判決有未及審酌之處 提起本案上訴,為有理由,原判決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 予以撤銷改判。
㈢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助長詐欺集團詐 欺犯罪之橫行,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並使詐欺集團成員 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殊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已與告訴人鍾宜芬、張晴、徐韻翔 、被害人高子崴鄭美仙均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1份(見 原審審訴卷第99至101頁)在卷可憑,兼衡被告之素行、犯 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 經濟狀況(見原審審訴卷第8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本 案之宣告刑徒刑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仍符合刑法第41條 第3項之規定,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有期徒刑1日而 易服社會勞動,然被告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屬執行事項,應 於判決確定後,由被告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聲請,執行檢察官 再行裁量決定得否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四、沒收部分:
  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交出帳戶未獲得任何報酬等語 (見原審審訴卷第81頁),且依卷內事證,查無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有因提供本案帳戶之幫助犯行而獲取任何犯罪所得之 情,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思荔、楊石宇、黃正雄移送併辦,檢察官謝奇孟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春麗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旻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 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及卷證出處 1. 起訴書 告訴人 鍾宜芬 於110年8月21日,告訴人鍾宜芬在臉書看到詐騙集團所刊登之假投資訊息,旋即加入對方通訊軟體LINE後,該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向告訴人佯稱: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鍾宜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1日13時58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鍾宜芬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1037號卷第15至19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2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21至2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31至37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43、45頁) 2. 起訴書 告訴人 陳聖傑 於110年8月4日,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陳聖傑佯稱:在投資交易平台「亞洲理財通」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聖傑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8日14時30分許 13萬元 1.告訴人陳聖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3061號卷第9至10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81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73至8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5至67、87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1、29頁) 3. 起訴書 被害人 高子崴 於110年7月24日15時許,被害人高子崴透過不明網友之介紹被邀請加入投資LINE群組,並向其佯稱:有穩賺不賠的投資管道云云,致高子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19日14時27分許 ⑵110年8月20日13時13分許 ⑴5萬元 ⑵4萬1,000元 1.被害人高子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3404號卷第17至18頁) 2.被害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29至31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43至4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3、27至28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51、53、57頁) 4. 110年度偵字第34903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張晴 於110年7月8日11時32分許,告訴人張晴在臉書瀏覽到人力仲介廣告,故聯繫雇主LINE帳號暱稱「林」及「LEO-lin」,並雇傭為其操作外幣,操作至第五天時,向告訴人佯稱:目前無法繼續雇用,但願意提供一個投資賺錢的機會云云,致張晴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提領。 110年8月19日12時56分許 8萬7,607元 1.告訴人張晴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4903號卷第19至24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76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79至9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8至99、105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7、37頁) 5. 110年度偵字第34903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謝佳蓉 於110年7月間,告訴人謝佳蓉透過交友軟體「Omi」認識名為「林軒」之男子,該男子並介紹暱稱「張凌雲老師」之人與告訴人認識,兩人共同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佯稱:可透過「ALAPHA」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謝佳蓉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17日17時31分許 ⑵110年8月17日17時33分許 ⑶110年8月19日16時31分許 ⑷110年8月19日16時33分許 ⑸110年8月19日16時55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⑶5萬元 ⑷3萬5,000元 ⑸1萬元 1.告訴人謝佳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169號卷第9至13、15至17頁) 2.告訴人之委託書1紙(同上偵卷第19頁) 3.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9、37、38頁) 6. 110年度偵字第34903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徐韻翔 於110年7月底,告訴人徐韻翔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暱稱「蕭靖萱」之女子,該女子向告訴人佯稱:有在投資虛擬貨幣,近兩年皆有獲利,詢問告訴人有沒有興趣一起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徐韻翔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0日14時25分許 30萬元 1.告訴人徐韻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5121號卷第11至13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單影本1紙(同上偵卷第5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58至5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4至15、51、52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3、74頁) 7. 110年度偵字第36485號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鄭美仙 於110年5月22日,被害人鄭美仙瀏覽社群軟體YOUTUBE,透過點擊該平台出現之廣告後,加入詐騙集團所開設之LINE對話群,並提供被害人網址向其佯稱:可儲值該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鄭美仙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7日18時43分許 10萬元 1.被害人鄭美仙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0偵36485號卷第9至12頁) 2.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1、63頁) 8. 111年度偵字第513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林雅婷 於110年7月30日,告訴人林雅婷透過臉書看到兼職賺錢資訊,並認識暱稱「Qs派遣天眼通」之人,遭其慫恿至假投資網站【網站名稱:quick investment】,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要求告訴人陸續匯款投資,致林雅婷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9日18時10分許 2萬4,000元 1.告訴人林雅婷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13號卷第17至18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53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54至5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59至64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9、38頁) 9.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黃麗真 於110年6月11日至8月26日間,告訴人黃麗真於臉書社團找工作時,詐騙集團成員主動向告訴人聯繫,並佯稱只要跟著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要求告訴人加入假投資網站quick investment後,陸續要求告訴人匯款投資及交付保證金,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9日19時03分許 2萬元 1.告訴人黃麗真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518號卷第11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3至17頁) 3.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3382卷第69、83頁) 10.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冠宇 於110年4月5日至8月23日間,告訴人陳冠宇於「Woo Talk」交友網站中,該詐騙集團成員以帳號「楊愷芸」與告訴人聊天,並誘導告訴人加入「Smart +」假投資網站,要求告訴人匯款儲值金,至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0日18時37分許 4萬元 1.告訴人陳冠宇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3382號卷第9至10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9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49至52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5至16、41至42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69、90頁) 11.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黃敏瑜 110年8月17日21時20分,於不知名投資網站,加入暱稱「小萱」之人的LINE帳號,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乙太幣獲利云云,並提供假投資網站,致告訴人黃敏瑜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19日12時49分許 ⑵110年8月20日12時3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告訴人黃敏瑜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30號卷第17至23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83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79至9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13至115、129、131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7、47、52頁) 12.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羅曉柔 110年7月31日17時許,告訴人羅曉柔於臉書「小資商學院」專頁聯繫該專頁之小編,旋即點擊該專頁裡之連結加通訊軟體LINE後,對方誘導告訴人羅曉柔加入名稱「Smart」假投資網站,並佯稱:匯款儲值該網站並照其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致羅曉柔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19日17時40分許 ⑵110年8月19日17時42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1.告訴人羅曉柔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243號卷第19至23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39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39至4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9至35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89、203頁) 13.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余軒宗 110年8月16日,告訴人余軒宗於YOUTUBE廣告中看到LINE連結,加入後為「麥格里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並以LINE帳號暱稱「穎」與告訴人聊天,誘導告訴人加入「IQC平台客服中心」進行投資,並提供假投資網站,要求告訴人匯款儲值金投資,致余軒宗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1日14時38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余軒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243號卷第47至50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51至5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上偵卷第55至57頁) 4.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89、212頁) 14.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王嘉敏 110年8月18日前某時,告訴人王嘉敏於網路IG看到假投資網站,進而透過通訊軟體LINE去連絡詐騙集團,而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8日16時17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王嘉敏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243號卷第63至65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7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79至8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67、73、75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89、198頁) 15.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李美珠 110年8月12日,告訴人李美珠於網路平台YOUTUBE上看到暱稱「凱創投資」的廣告,向其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進入詐騙集團提供之不明網站入金投資,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8日14時01分許 14萬9,000元 1.告訴人李美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243號卷第91至92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同上偵卷第11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99至10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97、113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89、197頁) 16.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詹珮雲 110年7月9日14時許,告訴人詹珮雲於網路上加入「NADEX」投資平台,該平台客服佯稱匯入本金新臺幣1,000元即可教學操作,隨後邀請告訴人加入群組,並稱有指導員帶領下單,推出專案使告訴人陷於錯誤報名加入,匯款投資,嗣後去指稱告訴人涉及洗錢,要求支付20%技術費才能領取獲利,使告訴人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7日14時41分許 20萬7,000元 1.告訴人詹珮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494號卷第13至15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中國信託存提款交易憑證1紙(同上偵卷第31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33至6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7至21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7、29頁) 17.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宥樺 110年8月中,告訴人陳宥樺於社群軟體臉書上加入名稱為「Max全球數位科技」之假投資社團,私訊該社團後,社團成員以5個不同的LINE帳號加入告訴人為好友,拐騙告訴人匯款投資,使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17日17時44分許 ⑵110年8月17日17時46分許 ⑶110年8月18日14時31分許 ⑴3萬元 ⑵2,000元 ⑶4萬元 1.告訴人陳宥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4861號卷第15至19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71頁) 3.告訴人所提供其本人之中國信託存摺正面、內頁影本(同上偵卷第65至69頁) 4.告訴人所提供之詐騙嫌疑人LINE及臉書社團名稱截圖4張(同上偵卷第75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3、27、31頁) 18.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李思葶 110年7月20日16時許,告訴人李思葶於社群軟體臉書上瀏覽到名稱為「小資商學院」的社團所刊登之投資廣告,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對方後,對方誘導其加入「Smart」假投資網站,要求告訴人匯款儲值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9日14時12分許 10萬元 1.告訴人李思葶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705號卷第27至30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同上偵卷第32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33至38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1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1、312頁) 19.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王帝聖(原名王予希) 110年6月底,告訴人王予希於YOUTUBE廣告中看到「APRIL投資平台」連結,加入平台官方LINE帳號,平台指示告訴人加入另一LINE暱稱「吳凱翔(Jaff)」的專員聊天,該專員誘導告訴人進行投資,並提供假投資網站,要求告訴人匯款儲值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1日18時17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王予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705號卷第47至48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61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65至6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49至50、53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1、325頁) 20.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鍾閎鈞 110年6月間,告訴人鍾閎鈞於交友軟體「SweetRing」中,結識一位名為「王伊涵」之女子,該女子並於聊天過程中誘導告訴人加入假投資網站,拜託告訴人代替其操作,並介紹一位投資老師給告訴人,期間因操作錯誤,告訴人請教投資老師如何贏回資金,投資老師便要求告訴人提供資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9日17時09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鍾閎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705號卷第85至87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大頭照截圖照片(同上偵卷第103至10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89至93頁) 4.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1、314頁) 21.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林芳羽 110年8月10日,告訴人林芳羽於臉書上瀏覽到詐騙集團所刊登之假徵才廣告,加入對方LINE後,對方以提供工作機會為由,誘導告訴人加入假投資網站Quick Investment,並向告訴人佯稱:提供其多一份收入之機會,只要跟著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要求告訴人匯款儲值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19日13時18分許 ⑵110年8月19日13時19分許 ⑴5萬元 ⑵1萬元 1.告訴人林芳羽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705號卷第119至121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39至141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43至21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23至127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1、311頁) 22.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江妍昕 110年7月25日,告訴人江妍昕於YOUTUBE廣告影片看到可以投資虛擬貨幣獲利,旋即加入廣告中之LINE連結後,為暱稱「麥格理資本股份有限公司」,該平台誘導告訴人加入「IQC平台客服中心」進行投資,並提供假投資網站,要求告訴人匯款儲值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20日14時05分許 ⑵110年8月20日14時06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告訴人江妍昕之代理人林建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705號卷第231至233頁) 2.告訴人提供之委任刑事狀、存摺交易明細影本、詐騙集團成員之帳號截圖、撰寫遭詐騙經過各1紙(同上偵卷第243、247、253、255頁) 3.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25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35至241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1、317頁) 23.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 巫佩珊 110年8月10日14時許,被害人巫佩珊於臉書上看到名稱為「永興派遣股份有限公司」所刊登之假徵才廣告,旋即加入對方LINE後,向被害人佯稱:只要跟著投資操作即可獲利云云,要求被害人加入假投資網站Quick Investment後,陸續要求被害人匯款投資及交付保證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0日15時05分許 3萬元 1.被害人巫佩珊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5705號卷第259至264頁) 2.被害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284頁) 3.被害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277至28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65至267、271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01、318頁) 24.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建樺 110年5月5日,告訴人陳建樺於社群軟體IG上結識一位名稱不祥之網友,旋即加對方LINE後,該網友於同年6月邀請告訴人加入「DCEP亞洲資金控管部門」之投資群組,向告訴人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嗣後又要求告訴人先匯款拋售稅金,告訴人因此陷於錯誤匯款投資,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0日17時44分許 1萬元 1.告訴人陳建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0747號卷第11至13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ATM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同上偵卷第83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85至92頁) 4.告訴人所提供之本人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各1紙(同上偵卷第73至7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69至71頁) 6.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27、29頁) 25.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陳韋豪 110年7月26日,告訴人陳韋豪於臉書廣告頁面認識一位LINE暱稱為「chi」之網友,該網友介紹其加入「e6fa.mitr9.com】假投資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交易黃金等,並推薦告訴人投資計畫,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1日19時16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陳韋豪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1388號卷第9至11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109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111至121頁) 4.告訴人所提供之本人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內頁之影本各1紙(同上偵卷第123至125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91至93、97頁) 6.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1、55頁) 26.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郭展志 110年8月2日15時許,告訴人郭展志於交友軟體「SweetRing」上認識暱稱為「童童」之網友,並介紹告訴人加入「亞洲理財通」網站,並在邀請下加入該平台操作員及平台匯兌員之LINE帳號後,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21日19時54分許 ⑵110年8月21日19時55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1.告訴人郭展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1388號卷第13至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27至128、143、145頁) 3.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1、55頁) 27. 111年度偵字第130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吳潔茹 110年8月7日17時許,告訴人吳潔茹於LINE上認識暱稱「本益比總管-Bella」之網友,對方向告訴人佯稱:投資紅利資格方案、參加資本及獲利平均、百分百自動化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⑴110年8月17日19時47分許 ⑵110年8月17日19時48分許 ⑴5萬元 ⑵3萬元 1.告訴人吳潔茹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1388號卷第17至25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215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同上偵卷第203至20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165至166、173、175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1、37頁) 28. 111年度偵字第19783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林昶志 於110年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昶志,並向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昶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間 2萬6,100元 1.告訴人林昶志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19783號卷第27至29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明細(同上偵卷第80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75至7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287至289、297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35至58頁) 29. 111年度偵字第19783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吳建陞 於110年8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吳建陞,並向其佯稱: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建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間 10萬元 1.告訴人吳建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1756號卷第11至14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明細(同上偵卷第55至57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59至60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27至28、33、37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19783號卷第35至58頁) 30. 111年度偵字第29344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蔡瓊慧 於民國110年6月10日20時45分許使用某網路平臺與蔡瓊慧聯繫,並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名稱「胡惠欣」向蔡瓊慧佯稱可幫忙投資虛擬貨幣網站,致蔡瓊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6月13日16時18分許 4萬5,000元 1.告訴人蔡瓊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4177號卷第39至40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資料(同上偵卷第80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76至8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41、180、181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同上偵卷第197至260頁) 31. 111年度偵字第29344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潘姿螢 於民國110年8月5日以假投資之方式詐騙潘姿螢,致潘姿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20日16時34分許 3萬元 1.告訴人潘姿螢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3944號卷第25至31、33至36、37至41、43至53頁) 2.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上偵卷第71至11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卷第57至58、59、61頁) 4.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4177號卷第197至260頁) 32. 111年度偵字第29344號等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 葉宇菁 於民國110年8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社群軟體投資貨幣之方式,以話術誘使葉宇菁陷入假投資陷阱,致葉宇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所示款項匯款至被告陳季虹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即遭全數提領。 110年8月19日16時56分許 1萬4,000元 1.告訴人葉宇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4962號卷第13至14頁) 2.告訴人所提供之匯款資料(同上偵卷第15頁) 3.告訴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截圖(同上偵卷第2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卷第17至19、23頁) 5.被告陳季虹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111偵24177號卷第197至26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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