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1922號
TCHM,91,上訴,1922,2005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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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1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華南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51歲 (民國43年11月7日生)
上訴人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
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A
一、東勢王朝一期建物於九二一地震後由檢察官會同台灣省結構
  技師公會履勘,嗣又經原審法院法官會同履勘,發覺有鑑定
  報告書及起訴書、判決書所載之缺失,該等缺失 (起訴書及
  判決書所載有些許不同,何者為當並請說明) 是否違背當時
  之建築術成規?是否會致生公共危險?與九二一地震該建物
  之瞬間倒塌是否有因果關係?
二、東勢王朝一期之結構設計有無違背當時之建築術成規?是否
  會致生公共危險?與九二一地震該建物之瞬間倒塌是否有因
  果關係?
三、東勢王朝二期發現有鑑定報告書及起訴書、判決書所載之缺
  失 (起訴書、判決書所載相同 ),是否均違背當時之建築術
  成規 (請就B5、B11二支大樑未作及其他缺失部分分別說明)
  ?該等缺失各影響系爭建物若何,是否會致生公共危險 (請
  就B5、B11二支大樑未作及其他缺失部分分別說明)?如無該
  等缺失,該建物於九二一地震是否即不會造成柱斷裂、整棟
  大樓向下塌陷、傾斜之危險情狀 ( 請就B5、B11二支大樑未
  作及其他缺失部分分別說明)?
四、結構技師公會及土木技師公會彼此之鑑定結果不同 (檢附該
  等鑑定報告及嗣後函覆本院之說明 (本院卷⑶二八一、二八
  五頁以下)暨建築師公會函、國立中興大學函 (本院卷⑵第
  二五九頁及第二七一頁)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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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