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1年度上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坤賢 律師
選任辯護人 邱華南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 律師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 51歲 (民國43年11月7日生)
上訴人即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 律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 律師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 律師
右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
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康 應 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A
一、東勢王朝一期建物於九二一地震後由檢察官會同台灣省結構
技師公會履勘,嗣又經原審法院法官會同履勘,發覺有鑑定
報告書及起訴書、判決書所載之缺失,該等缺失 (起訴書及
判決書所載有些許不同,何者為當並請說明) 是否違背當時
之建築術成規?是否會致生公共危險?與九二一地震該建物
之瞬間倒塌是否有因果關係?
二、東勢王朝一期之結構設計有無違背當時之建築術成規?是否
會致生公共危險?與九二一地震該建物之瞬間倒塌是否有因
果關係?
三、東勢王朝二期發現有鑑定報告書及起訴書、判決書所載之缺
失 (起訴書、判決書所載相同 ),是否均違背當時之建築術
成規 (請就B5、B11二支大樑未作及其他缺失部分分別說明)
?該等缺失各影響系爭建物若何,是否會致生公共危險 (請
就B5、B11二支大樑未作及其他缺失部分分別說明)?如無該
等缺失,該建物於九二一地震是否即不會造成柱斷裂、整棟
大樓向下塌陷、傾斜之危險情狀 ( 請就B5、B11二支大樑未
作及其他缺失部分分別說明)?
四、結構技師公會及土木技師公會彼此之鑑定結果不同 (檢附該
等鑑定報告及嗣後函覆本院之說明 (本院卷⑶二八一、二八
五頁以下)暨建築師公會函、國立中興大學函 (本院卷⑵第
二五九頁及第二七一頁)供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