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附民字,111年度,70號
TPDM,111,審交簡附民,70,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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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ERLINAWATI(印尼籍,中文姓名:莉娜)

訴訟代理人 黃諮宣

被 告 黃允楓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29號(即111年度審交簡字
第3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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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誠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