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素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
1年度執聲字第1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素美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64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有被告本案 偽造之署押,爰依法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 收等語。
二、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沒收,刑法第219條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 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 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廖素美所犯偽造文書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642號為緩起訴確定,且緩起訴期 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 分書及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如附表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廖雪雲」署押共4枚,乃被告 偽造一節,為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9 至13頁、第105至107頁),並與被害人廖雪雲、證人即戶政 事務所辦事員李明怡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7至18頁、第21至 23頁),復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 案物品照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 。是此,如附表內容及數量欄所示之「廖雪雲」署押4枚, 均屬偽造,依上開規定,均應宣告沒收,是檢察官就上開扣 案偽造之署押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附表:
編號 文件 欄位 內容及數量 卷證出處 1 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 聲請人欄 「廖雪雲」之簽名壹枚 見偵卷第95頁、第98頁 申請人同意拍攝人貌影像儲存於「臺北市數位印鑑比對系統」,供核對身分使用簽章欄 「廖雪雲」之簽名壹枚 2 同意書 簽章欄 「廖雪雲」之簽名壹枚 見偵卷第95頁、第97頁 3 印鑑條 姓名欄 「廖雪雲」之簽名壹枚 見偵卷第95頁、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