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學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1年度聲沒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參只、鼻管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學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 1年8月2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 扣案之殘渣袋3只及鼻管1支,殘渣袋經鑑驗後,確呈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鼻管經鑑 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於111年8月27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9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渣袋3只及鼻管1支 ,殘渣袋經鑑驗後,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鼻管經鑑驗後,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9日北榮毒鑑 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且與毒品難以完 全析離,應整體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 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