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60號
TPDM,111,單禁沒,860,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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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保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 為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 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 轉讓、施用及持有,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 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在臺北市萬華區查獲並扣押等情,此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松山分局 中崙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係在本 院轄區,是本院對本件聲請有管轄權,合先敘明。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聲請人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808號、109年度毒偵字第3110號 被告林保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查獲並扣得乙情,此 有臺北地檢署調查筆錄、市警局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採證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 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及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憑。
㈢再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市警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乙情,有市警局109年北市警鑑毒字第100號鑑定書、交通 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0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109年4月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證,足認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 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因沾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 與之附合,且無法析離,應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是前開物品均屬違禁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 獨宣告之。
㈣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所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已用罄滅失,不另為宣告沒收銷燬;又如附表編 號一所示之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無法與甲基安非 他命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 燬之,併此指明。
㈤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物,經被告自陳:為其所有等語 (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8808號偵查卷第7至8頁、109年 度毒偵字第3110號偵查卷第16頁),堪信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基於該物有促使犯罪實現之特性,為免被告持之再犯施用毒 品罪,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貳只) 2包(總淨重1.19公克,驗餘總淨重1.17公克)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字第0882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二 吸毒器具 1組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紅字第08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其中經送驗之1組 三 注射針筒 1支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紅字第08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四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字第153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其中經送驗之1組 五 吸毒器具 1組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紅字第082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其中未經送驗之1組 六 玻璃球吸食器 2組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綠字第153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其中未經送驗之2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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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