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0年度,1649號
TPDM,110,審訴,1649,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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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立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35
63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3564號、第26212號、第290
3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辛○○於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追加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至(四)〉。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 罪。  
(二)被告與「昇鴻」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所示犯行 ,另被告與同案被告胡家傑就附表編號23至34所示犯行,分 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附表所犯之加重詐欺、洗錢等罪,其各罪犯行均有部 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所示各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並均侵害不 同人之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   
(五)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具勞動能力,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 ,為圖謀一己之私,參與詐欺集團,藉由人力、物力之聚集 圖謀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僅為集團車手 ,並非該詐欺集團主要核心成員,復考量犯後坦認犯行,且



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依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應於量 刑時一併審酌此減刑事由),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 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暨被告業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 成立調解之情(有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467號調解筆 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審訴1608卷第187至190頁),暨被告自 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搬家工作、月收入約新 臺幣3萬元、需扶養領有殘障手冊之父母親、未成年小孩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訴1608卷第310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號 提領車手(收款上手) 提領時間、地點、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宣告刑 1 趙鈺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趙玉婷,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趙鈺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5分 8,030元 彭秀美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瑞升門市自動櫃員機,提領16,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11時4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100元。 (小計:1萬6,1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王慧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4日致電王慧文,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多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慧文陷於錯誤,匯款8,108元至林宜靜帳戶內,再致電林宜靜,假冒為賣家,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自動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宜靜陷於錯誤,將王慧文轉入之款項匯出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27分 8,123元 告訴人林宜靜 所申設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林宜靜轉匯8,035元至本案彭秀美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林宜靜 同上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27分後某時許 8,035元 (轉匯告訴人王慧文之匯入款) 彭秀美所申設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劉敏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劉敏慧,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為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劉敏慧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9分 23,023元 吳柏廷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時49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3,000元。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⑩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小計:18萬3,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郭子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郭子錡,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誤刷新用卡到其他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郭子錡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7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0分 49,983元 49,98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林聖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林聖芬,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份,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聖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29,985元 29,986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邱郁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邱郁芷,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3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3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5分 29,985元 29,985元 9,123元 吳柏廷所申設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 6時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9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2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16,000元。  (小計:13萬6,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陳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冠宇,假冒臉書賣家,佯稱因誤植為批發商將導致每月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冠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7分 37,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文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文欣,假冒民宿業者,佯稱因系統錯誤故訂房資料誤設為訂房人為陳文欣,須匯款後待系統恢復正常即退錢云云,致陳文欣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37分 26,147元 彭秀美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44,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5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4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36,000元。  (小計:12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許文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許文耀,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許文耀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0分 18,099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蕭鈺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蕭鈺蓁,假冒訂房網站工作作人員,佯稱因誤設為團體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蕭鈺蓁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 39,912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梁家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梁家維,假冒旅館工作人員及銀行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訂單為團體房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家維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分 36,036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黃慈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黃慈涵,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20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慈涵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28分 29,985元 洪偉倫所申設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1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1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10,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7,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23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4,000元。  (小計:9萬1,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陳音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音潔,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批發商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45分 30,010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蘇奕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蘇奕僑,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致訂單變為20筆,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蘇奕僑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 3,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吳慧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吳慧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付款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慧玲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7分 24,130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李庭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李庭緯,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先前訂房之信用卡多刷,需依指示進行刷退云云,致李庭緯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7分 4,018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侯穎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侯穎承,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資料填寫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穎承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 29,985元 吳柏廷所申設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5分,在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提領14,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13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東門分行,提領  13,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4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5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20,000元。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20,000元。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8分,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愛國門市,提領  12,000元。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5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提領  1,000元。  (小計:14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陳品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品文,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增為12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品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2分 25,000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張宜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張宜琳,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內部程式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宜琳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58分 13,000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顏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顏靖,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顏靖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0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3分 49,985元 22,122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2 鄭家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鄭家瑜,假冒電商客服,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每月固定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家瑜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6分 29,986元 29,985元 陳思伶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金信門市,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金信門市,提領1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東門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元大銀行東門分行,提領9,000元。  (小計:5萬9,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林士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林士超,假冒電商及銀行人員,佯稱訂房系統錯誤設定,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4,537元 高瑩穎所申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在合庫商銀北寧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在合庫商銀北寧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9分,在合庫商銀北寧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2分,在統一超商中崙門市,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3分,在統一超商中崙門市,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4分,在統一超商中崙門市,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在安泰銀行中崙分行,提領20,000元。 ⑧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在安泰銀行中崙分行,提領10,000元。 (小計:15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謝宗榮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4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7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20分 49,987元 49,988元 45,980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呂晉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5分許,致電呂晉瑜,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訂房資訊重複,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38分 49,987元 不詳人所申設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8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9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0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2分,在國泰世華城東分行,提領12,000元。 (小計:7萬2,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潘香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8分許,致電潘香燐,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刷卡要刷退,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9分 23,012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魏翔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1時52分許,致電魏翔雲,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設為高級會員將進行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9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3,123元 27,123元 12,123元 張名倫所申設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6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7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8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提領20,000元。  (小計:12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王碧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致電王碧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誤設為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1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9,985元 29,9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洪唯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致電洪唯庭,假冒愛貝客網站人員,佯稱先前訂房費用以信用卡支付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方能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1分 49,989元 28,979元 張名倫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8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60,000元。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9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32,000元。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9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50,000元。 (小計:14萬2,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蔡幸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8分許致電蔡幸如,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至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6分 21,234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王碩 係被詐騙,惟詐騙經過不詳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5分 29,987元 12,9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林建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許,致電林建先,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出貨單誤增為10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4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2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6分 29,986元 7,998元 5,985元 林宗寶所申設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胡家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2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60,000元。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40,000元。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6分,在台北松山郵局,提領24,000元。 (小計:12萬4,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3 陳佳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12分許,致電陳佳安,假冒為LINEFRIEND官方客服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變成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4分 20,8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4 張淑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6分許,致電張淑慧,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訂單誤設為每月出貨1組,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 29,985元 29,985元 同上 辛○○ (胡家傑)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5 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21分許致電丙○○,假冒賣場及銀行人員,佯稱系統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丙○○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3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3分 27,123元 23,985元 29,985元 洪合利所申設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在全家超商延東店,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在全家超商延東店,提領7,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2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3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4,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3分,在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在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提領16,000元。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在統一超商阿波羅門市,提領20,000元。 ⑧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在統一超商阿波羅門市,提領10,000元。 ⑨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3分,在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⑩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4分,在兆豐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0,000元。 (小計:14萬7,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壬○○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許致電壬○○,佯稱要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8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9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2分 3,985元 29,985元 1,985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7 丁○○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4日晚上某時許,在網路上假冒販賣化妝品賣家,佯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丁○○陷於錯誤。 109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 29,985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8 甲○○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2日下午7時48分許致電甲○○,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甲○○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8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0分 30,000元 30,000元 30,000元 洪合利所申設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6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0,000元。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0,000元。  (小計:12萬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庚○○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5時39分許致電庚○○,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庚○○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0 戊○○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21分許致電戊○○,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戊○○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元 洪合利所申設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9分,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在聯邦銀行忠孝分行,提領19,000元。 (小計:11萬9,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1 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02分許致電乙○○,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會員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乙○○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 30,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2 己○○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01分許致電己○○,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己○○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8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6分 49,985元 9,123元 同上 辛○○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3 癸○○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9時27分許致電癸○○,佯為旅人驛站之客服人員,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癸○○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1分 ②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4分 ③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 ④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0分 ⑤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   ①98,987 ②49,987 ③29,987 ④9,999 ⑤9,997 曾菀婷所申設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4分,在統一超商仕吉門市,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9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0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1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2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19,000元。  ⑥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6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20,000元。 ⑦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8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20,000元。 ⑧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10,000元。 ⑨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2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⑩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在全家超商延孝店,提領20,000元。  ⑪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5分,在統一超商吉忠門市,提領10,000元。 (小計:19萬9,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4 林巧麗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1日下午9時42分許致電林巧麗,假冒網路店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林巧麗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19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9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9分 ①29,985 ②29,985 ③21,080 彭秀美所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辛○○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6分,在華南銀行南門分行,提領20,000元。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36分,在華南銀行南門分行,提領10,000元。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48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提領20,000元。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0分,在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提領9,000元。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0分,在全家超商羅斯門市,提領20,000元。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1分,在全家超商羅斯門市,提領20,00元。 (小計:8萬1,000元)     辛○○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欲找工作,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經由友人介紹後與 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示為工作內容為提 領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辛○○從「昇鴻」指 定之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 路不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 辦公地點交付,而係放置廁所或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 已預見其所從事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 人成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然因貪圖報酬,縱確係提 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之人, 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至某 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辛○○再依「昇鴻 」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 ,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上游不詳成員, 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趙鈺婷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告訴人趙鈺婷於警詢中之指述、網路轉帳截圖 告訴人趙鈺婷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㈢ 告訴人林宜靜王慧文於警詢中之指述、林宜靜之中國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告訴人林宜靜王慧文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㈣ 告訴人劉敏慧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劉敏慧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㈤ 被害人郭子錡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存簿內頁影本 被害人郭子錡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㈥ 被害人林聖芬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 被害人林聖芬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㈦ 告訴人邱郁芷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3紙 告訴人邱郁芷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㈧ 告訴人陳冠宇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告訴人陳冠宇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㈨ 告訴人陳文欣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告訴人陳文欣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㈩ 告訴人許文耀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許文耀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被害人蕭鈺蓁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被害人蕭鈺蓁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梁家維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告訴人梁家維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黃慈涵於警詢中之指述 告訴人黃慈涵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陳音潔於警詢中之指述、陳音潔之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陳音潔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蘇奕僑於警詢中之指述 告訴人黃慈涵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吳慧玲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吳慧玲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李庭緯於警詢中之指述、李庭緯之永豐銀行交易明細 告訴人李庭緯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侯穎承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告訴人侯穎承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被害人陳品文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 被害人陳品文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被害人張宜琳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被害人張宜琳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被害人顏靖於警詢中之指述、手機轉帳截圖 被害人顏靖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被害人鄭家瑜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紙 被害人鄭家瑜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附表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提領地點及附近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暨畫面翻拍照片。 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帳戶後,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 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 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 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 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 洗錢罪嫌;又被告與「昇鴻」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詐欺取 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 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 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 罰。是被告對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分別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論併罰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 繼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 惠 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趙鈺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趙玉婷,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趙玉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15分 8,03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2 林宜靜王慧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4日致電王慧文,假冒網購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多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王慧文陷於錯誤,匯款8,123元至林宜靜帳戶內,再致電林宜靜,假冒為賣家,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自動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宜靜陷於錯誤,將王慧文轉入之款項匯出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27分 8,035 同上 3 劉敏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劉敏慧,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為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劉敏慧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9分 23,023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4 郭子錡(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郭子錡,假冒訂房網站人員,佯稱因誤刷新用卡到其他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郭子錡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7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0分 49,983 49,983 同上 5 林聖芬(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林聖芬,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份,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林聖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29,985 29,986 同上 6 邱郁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邱郁芷,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3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3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5分 29,985 29,985 9,123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 7 陳冠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冠宇,假冒臉書賣家,佯稱因誤植為批發商將導致每月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冠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7分 37,123 同上 8 陳文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文欣,假冒民宿業者,佯稱因系統錯誤故訂房資料誤設為訂房人為陳文欣,須匯款後待系統恢復正常即退錢云云,致陳文欣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37分 26,147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9 許文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許文耀,假冒旅館工作人員,佯稱因誤設訂單為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許文耀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0分 18,099 同上 10 蕭鈺蓁(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蕭鈺蓁,假冒訂房網站工作作人員,佯稱因誤設為團體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蕭鈺蓁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 39,912 同上 11 梁家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林聖芬,假冒旅館工作人員及銀行客服,佯稱因系統錯誤致誤設訂單為團體房10間,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梁家維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分 36,036 同上 12 黃慈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黃慈涵,假冒賣場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黃慈涵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28分 29,98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13 陳音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音潔,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批發商有12筆訂單,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邱郁芷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45分 30,010 同上 14 蘇奕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蘇奕僑,假冒網路賣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遭駭客入侵致訂單變為20筆,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蘇奕僑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 3,123 同上 15 吳慧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吳慧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付款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吳慧玲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7分 24,130 同上 16 李庭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李庭緯,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先前訂房之信用卡多刷,需依指示進行刷退云云,致李庭緯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7分 4,018 同上 17 侯穎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侯穎承,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資料填寫錯誤將導致重複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侯穎承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 29,985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 18 陳品文(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陳品文,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增為12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陳品文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2分 25,000 同上 19 張宜琳(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張宜琳,假冒網路賣家,佯稱因內部程式設定錯誤,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張宜琳陷於錯誤 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58分 13,000 同上 20 顏靖(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顏靖,假冒網購人員,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顏靖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0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3分 49,985 22,122 同上 21 鄭家瑜(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致電鄭家瑜,假冒電商客服,佯稱因人員疏失致誤設為每月固定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致鄭家瑜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6分 30,000 30,000 郵局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元) 1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32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16,000 100 2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48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時49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1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2分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5時53分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3分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4分 ⑩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25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20,000 3,000 20,000 20,000 20,000 3 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 6時8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9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1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2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13分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6,005 4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 6時35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46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6時51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18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 30,000 44,000 40,000 36,000 5 華南銀行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3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34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7時51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3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4分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23分 臺北市○○區○○○路000號金南郵局 20,005 10,005 20,005 10,005 20,005 7,005 4,005 6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4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8時15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13分 ⑤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4分 ⑥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5分 ⑦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6分 ⑧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28分 ⑨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54分 ①-③金南郵局 ④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⑤-⑧臺北市○○區○○○路00號 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金南自助郵局 20,000 20,000 14,000 13,000 20,000 20,000 20,000 12,000 1,000 7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4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35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0分 ④110年5月12日下午9時41分 ①②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金信 ③④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東門分行 20,005 10,005 20,005 9,005 附件(二)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6212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家傑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00號9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經由介紹後與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 示為工作內容為提領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 需與他人一起行動,等待對方提款,辛○○從「昇鴻」指定之 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路不 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辦公 地點交付,而係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已預見其所從事 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人成員提領詐騙



贓款之車手工作,而胡家傑明知持來源不明金融帳戶提款卡 、提領帳戶內來源不明款項後繳回,有可能係為詐騙集團領 取詐欺犯罪之所得而能為集團共犯,辛○○、胡家傑竟基於縱 確係提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 之人,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 ,至某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胡家傑所屬詐 騙集團不詳成員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 辛○○再依「昇鴻」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 款如附表二所示,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 上游不詳成員,由辛○○與胡家傑平分當日領款之報酬,以此 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覺 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而 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士超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被告胡家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被告胡家傑供稱係由被告辛○○介紹,以為是領博弈的錢等語。 然其供稱被告辛○○係介紹工作,惟又稱未收受酬勞,此節已有可疑,再觀提領地點之監視錄影器畫面中雖僅有被告辛○○,然由其餘監視錄影器畫面中顯示被告2人在110年5月10日、15日均有結伴同行或一人在某處等待另一人會合之情形,故被告辛○○所稱與被告胡家傑是同一組車手及報酬對分之情節應較可採。 ㈢ 告訴人林士超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林士超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㈢ 被害人謝宗榮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被害人謝宗榮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㈣ 告訴人潘香燐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潘香燐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㈤ 告訴人呂晉瑜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呂晉瑜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㈥ 告訴人魏翔雲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魏翔雲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㈦ 告訴人王碧雲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王碧雲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㈧ 告訴人洪唯庭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洪唯庭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㈨ 告訴人蔡幸如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蔡幸如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㈩ 被害人王碩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被害人王碩遭詐騙經過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林建先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林建先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 告訴人陳佳安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告訴人陳佳安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 被害人張淑慧於警詢中之指述 佐證被害人陳佳安遭詐騙經過及匯款至附表帳戶之事實  提領地點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佐證被告辛○○有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之事實。  監視錄影器光碟暨翻拍照片 1.被告2人於110年5月10日下午3時5分許,先後至美仁公園並聚集,至同日晚間10時1分至4分間,亦為先後返回公園而後一同離開,且附表編號1至4之被害人匯款期間,亦有同行之畫面(照片編號4、5、8、12-14) 2.監視器檔名「胡家傑將贓款交付不詳之人(1)(2)」中,110年5月15日被告辛○○坐於與110年5月10日同一人行道邊(照片編號13),被告胡家傑本在旁後戴帽離開又折返。 →足以佐證被告2人係同組車手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 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 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 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 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辛○○、胡家傑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 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又被告等與「昇鴻」等人間,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 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斷。詐欺取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 關於行為人詐欺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 被害人人數定之,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 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 隔,則應予分論併罰。是被告2人對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分



別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 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 法第50條規定分論併罰之。
三、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 告辛○○因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 第23563號提起公訴,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是 本件被告辛○○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 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胡家傑與被告辛○○就本案為數人 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王 繼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 惠 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林士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致電丙○○,假冒電商及銀行人員,佯稱訂房系統錯誤設定,如欲解除,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4,537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2 謝宗榮(未提告) 解除分期付款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4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7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20分 49,988 49,988 45,980 同上 3 呂晉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5分許,致電呂晉瑜,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訂房資訊重複,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38分 49,987 000-000000000000 4 潘香燐(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18分許,致電潘香燐,假冒旅人驛站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誤刷卡要刷退,須依指示操作網銀云云 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9分 23,012 同上 5 魏翔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1時52分許,致電魏翔雲,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設為高級會員將進行扣款,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9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3,123 27,123 12,123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6 王碧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1時許,致電王碧雲,假冒網路賣家,佯稱誤設為每月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1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29,985 29,985 同上 7 洪唯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致電洪唯庭,假冒愛貝客網站人員,佯稱先前訂房費用以信用卡支付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網路匯款方能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1分 49,989 28,979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8 蔡幸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48分許致電蔡幸如,假冒飯店人員,佯稱因電腦系統出錯至重複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6分 21,234 同上 9 王碩(未提告) 係被詐騙,惟詐騙經過不詳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5分 29,987 12,985 同上 10 林建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44分許,致電林建先,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出貨單誤增為10個,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4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2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6分 29,986 7,998 5,98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1 陳佳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12分許,致電陳佳安,假冒為LINEFRIEND官方客服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變成VIP會員,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54分 20,885 同上 12 張淑慧(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5日下午2時46分許,致電張淑慧,假冒為網路商家及銀行客服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訂單誤設為每月出貨1組,如欲取消,須依指示操作云云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 29,985 29,985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元) 1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8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39分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2分 ⑤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3分 ⑥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4分 ⑦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 ⑧110年5月10日下午5時47分 ①②③合庫商銀北寧分行 ④⑤⑥統一超商中崙門市 ⑦⑧安泰銀行中崙分行 ①20,005 ②20,005 ③20,005 ④20,005 ⑤20,005 ⑥20,005 ⑦20,005 ⑧10,005 2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8分 ②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49分 ③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0分 ④110年5月10日下午6時52分 國泰世華城東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12,000 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 3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5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6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7分 ④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8分 ⑤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 ⑥110年5月15日下午2時59分 ①20,005 ②20,005 ③20,005 ④20,005 ⑤20,005 ⑥20,005 4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8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19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3時29分 台北松山郵局 ①60,000 ②32,000 ③50,000 5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2分 ②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3分 ③110年5月15日下午4時16分 台北松山郵局 ①60,000 ②40,000 ③24,000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3564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欲找工作,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經由友人介紹後與 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示為工作內容為提 領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辛○○從「昇鴻」指 定之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 路不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 辦公地點交付,而係放置公廁或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 已預見其所從事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 人成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然因貪圖報酬,縱確係提 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之人, 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至某 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辛○○再依「昇鴻 」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 ,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上游不詳成員, 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發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丙○○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㈢ 告訴人壬○○於警詢中之指訴、郵局之存摺內頁影本 佐證告訴人壬○○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㈣ 告訴人丁○○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丁○○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㈤ 告訴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訴、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3張 佐證告訴人甲○○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㈥ 告訴人庚○○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庚○○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㈦ 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戊○○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㈧ 告訴人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佐證告訴人乙○○於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而匯款至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事實。 ㈨ 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己○○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㈩ 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指訴、網路銀行交易明細之手機列印文件 佐證告訴人癸○○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告訴人等遭詐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帳戶後,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 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



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 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 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 洗錢罪嫌;又被告與「昇鴻」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詐欺取 財罪既係為保護個人之財產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詐欺犯 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自應依遭受詐欺之被害人人數定之, 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詐欺取財行為,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 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時空上亦能予以分隔,則應予分論併 罰。是被告對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分別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分別侵害如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之獨立財產監督權,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依刑法第50條規定分論併罰 之。
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提起公訴,有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前 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王 繼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吳 惠 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告訴人 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21分許致電丙○○,假冒賣場及銀行人員,佯稱系統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丙○○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3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3分 ①27,123 ②23,985 ③29,985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2 告訴人 壬○○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許致電壬○○,佯稱要解除分期付款,須依指示操作ATM等語,致壬○○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58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9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2分 ①3,985 ②29,985 ③1,985 同上 3 告訴人 丁○○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4日晚上某時許,在網路上假冒販賣化妝品賣家,佯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丁○○陷於錯誤。 109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 29,985 同上 4 告訴人 甲○○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09年5月14日上午8時29分許致電甲○○,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甲○○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8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1分 ①30,000 ②30,000 ③30,000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 告訴人 庚○○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5時39分許致電庚○○,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庚○○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 同上 6 告訴人 戊○○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1分許致電戊○○,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作業疏失,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戊○○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29,985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7 告訴人 乙○○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1分許致電乙○○,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會員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乙○○陷於錯誤。 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 30,123 同上 8 告訴人 己○○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21分許致電己○○,佯為網站賣家,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己○○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37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40分 ①49,985 ②9,123 同上 9 告訴人 癸○○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4日下午9時27分許致電癸○○,佯為旅人驛站之客服人員,並誆稱因網路轉帳設定問題,須依指示操作解除等語,致癸○○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1分 ②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4分 ③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 ④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0分 ⑤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 ①98,987 ②49,987 ③29,987 ④9,999 ⑤9,997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 1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0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2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33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3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分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 ⑧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8分 ⑨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3分 ⑩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44分 ①②全家超商延東店 ③④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⑤⑥華南銀行忠孝東路分行 ⑦⑧統一超商阿波羅門市 ⑨⑩兆豐銀行忠孝分行 ①20,005 ②7,005 ③20,005 ④4,005 ⑤20,005 ⑥16,005 ⑦20,005 ⑧10,005 ⑨20,005 ⑩10,005 2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6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7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8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19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 ⑦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20分 聯邦銀行忠孝分行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10,000 ⑥20,000 ⑦10,000 3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7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8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6時59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7時 ①20,000 ②20,000 ③20,000 ④20,000 ⑤20,000 ⑥19,000 4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4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49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0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1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11時52分 ⑥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6分 ⑦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8分 ⑧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9分 ⑨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2分 ⑩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3分 ⑪110年5月15日凌晨0時15分 ①統一超商仕吉門市 ②③④⑤全家超商延孝店 ⑥⑦⑧統一超商吉忠門市 ⑨⑩全家超商延孝店 ⑪統一超商吉忠門市 ①20,005 ②20,005 ③20,005 ④20,005 ⑤19,005 ⑥20,005 ⑦20,005 ⑧10,005 ⑨20,005 ⑩20,005 ⑪10,005 附件(四)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9033號
  被   告 辛○○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辛○○欲找工作,於民國110年5月初某日,經由友人介紹後與 telegram暱稱「昇鴻」之人聯繫,對方表示工作內容為提領 賭客輸款,酬勞1天為提領金額之1%,辛○○永從「昇鴻」指 定之工作內容,不具專業性且勞力密集度不高,且係使用來 路不明之提款卡提領他人帳戶內款項,所提領款項卻非前往 辦公地點交付,而係放置廁所或交由不詳之人等異常情節, 已預見其所從事者可能係為「昇鴻」及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年 人成員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然因貪圖報酬,縱確係提 領詐騙款項亦不違反其本意,與「昇鴻」及收取贓款之人, 共同基於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及3人以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先依「昇鴻」指示,至某 處取得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辛○○所屬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即以附表一所示詐術詐騙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致該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款項,辛○○再依「昇鴻」 指示,持附表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提領贓款如附表二所示, 復依「昇鴻」指示將款項至特定地點交予上游不詳成員,以



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 覺遭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匯款帳戶查調監視器錄影畫面, 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巧麗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於附表二所示時地領款之事實,供稱:我是聽telegram暱稱叫「昇鴻」之人的指示叫我去提款,是我先前同事介紹我領款的工作,他說是做領博弈的錢,我當時有問會不會有事情,因為我有小孩,對方說賭博罪只會罰錢,我當時很缺錢,小孩要繳學費,就答應去做。他當時跟我說是領錢的工作,我第一時間想到是車手,但他跟我說是博弈的錢等語。 ㈡ 告訴人林巧麗於警詢中之指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2張、網路轉帳截圖 告訴人林巧麗遭詐騙之經過及匯款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㈢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之交易明細。 告訴人遭詐欺之款項轉帳至附表帳戶後,遭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按洗錢防制法洗錢罪之成立,僅須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 隱匿自己或他人因特定犯罪所得財產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或移轉、變更特定犯罪 所得之具體作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 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犯罪意思,足克相當,被告所為,係將犯罪所得以 現金方式提領並轉交詐欺集團組織之其他成員,使上開金錢 流向難以追查,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並使其來 源形式上合法化,核與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 之要件相符。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 洗錢罪嫌;又被告與「昇鴻」等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間,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三、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 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 、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0年度偵字第23563號提起公訴,有全 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憑,本件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與 前述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王 繼 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 惠 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元) 匯入帳號 1 告訴人 林巧麗 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於110年5月11日下午9時42分許致電林巧麗,假冒網路店商及郵局客服人員,佯稱誤設為高級會員,將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設定等語,致林巧麗陷於錯誤 ①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18分 ②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40分 ③110年5月12日下午4時59分 ①29,985 ②29,985 ③21,080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提領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新台幣/元) 1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 ①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36分 ②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36分 ③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48分 ④110年5月14日下午4時50分 ⑤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0分 ⑥110年5月14日下午5時11分 ①②華南銀行南門分行 ③④國泰世華銀行南門分行 ⑤⑥全家超商羅斯門市 20,000 10,000 20,000 9,000 20,00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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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