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人事行政事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1年度,72號
TCDA,111,簡,72,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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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72號
原 告 張孟莉


上列原告因人事行政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按「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左列機關:一、駁回
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
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應為之聲明。五、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六、供證明
或釋明用之證據。七、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八、行政法院。
九、年、月、日。」、「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1項)原告之訴,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2項)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
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1項規定。」行政
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57條第1項、第105條第1項、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起訴之聲明
」為必須載明事項,且其表明應具體明確,藉以確定審判之
對象與範圍,方可謂特定及符合起訴必備之程式。另原告於
書狀誤列被告機關或起訴不合程式者,於可補正之情形,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原告逾期未補正,行政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狀所載,並無「起訴之聲明」,其餘記載相關事
實,亦未具體記載請求判決之事項(如為撤銷訴訟,應載明
原告所爭執之行政處分;如為課予義務訴訟,應載明原告所
申請作成之行政處分;如為確認訴訟,應載明原告請求確認
之行政處分或法律關係;如為給付訴訟,應載明原告請求給
付之內容);又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則應記載訴之聲明所對
應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法律依據。另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係
陳坤厚陳冠邑林翠華顏清風蔡忠仁均非行政機關,
如原告係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應先提起訴願,並
應以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以上述自然人為被告
,究係基於何種訴訟類型之請求而為?抑或誤列被告?而應更
正,均應由原告具體表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前揭事項均
應由原告併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
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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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