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字第78號
原 告 劉各平
被 告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1年2月25日中
市裁字第68-GV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交通裁決事件 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本件屬交通裁決事件,依兩 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其事證已臻明確,本院認無經言詞辯 論之必要,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11年2月24日15時58分許,駕駛號牌 ALT-7133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前,因「酒後駕車經警攔查拒絕酒測」之違規 行為,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 認定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之規 定,當場對原告掣開第GV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被告續於111年2月25日以中市裁字第68-GV000 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條第4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及原告已於102年1月24日起吊銷汽車駕駛執照,裁處原告第 1階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吊銷機車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機車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
三、原告主張略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違規地點,綠燈右轉 時,無故舉發機關員警攔查,當時舉發機關員警不顧危險由 對向逆向車道騎機車竄出衝至原告之車輛進行攔查,而原告 行駛中並無危害之情形,亦無蛇行、超速、闖紅燈等違規情 事被告執法顯然已違反警職法第8條等語,並聲明:原處分 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則以:
㈠本件應適用之法律依據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項第3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 細則第10條等規定。
㈡案經轉據舉發機關111年3月22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11001701 5號函復說明略以:「...二、申訴人提行政訴訟稱無故遭警 方攔查等情,惟經查本案拒測違規屬實...三、檢附相關資 料1份(光碟1片)」。
㈢次查舉發機關檢附員警密錄器影像,確認:影像畫面2022/02 /24 16:04:37時,號牌ALT-7133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 車輛)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三名員警對系爭車輛 駕駛執行酒測程序。16:05:05時,員警:「現在在實行酒 測,那我們有個規定就是...」被行經車輛打斷,原告問: 「我請教一下,拒測一般要扣車喔?」員警回:「對、對對 ,要扣車」原告問:「扣車要罰多少?」員警回:「這要看 監理站,現在罰責全修了。」原告問:「開0.18要扣車...( 風聲掩蓋)」員警回:「對」員警:「如果超過0.25就要送 法院,你也可以選擇拒測」原告問:「選擇是罰鍰喔?」員 警回:「對呀...(遭環境音掩蓋)」,16:05:35時,員警 持簡易酒精感應棒請原告吹氣,並告知是感應器。原告對此 吹氣,感應棒閃爍紅燈。16:05:45時,員警向原告解釋, 該感應僅是測試有無酒精濃度反應。16:06:06時,原告請 員警提供杯水,員警詢問喝多少、幾點飲用...原告回僅一 瓶啤酒,(環境聲響掩蓋員警與原告大部分交談內容)。16: 07:23時,原告表示拒測。16:07:56時,員警向原告確認 拒測意象。16:08:01時,員警:「現在是110年2月14號15 點56分,我攔查你齁,請問先生叫什麼?」「因有酒精反應 ,警方跟您告知一下酒駕權利,0.18扣車、0.25送法院跟選 擇拒測,現在您是選擇拒測嗎?」原告:「對」。 ㈣原告主張被告認不可採。蓋因: (一)查舉發機關檢具密錄器 畫面影像顯示,員警懇切告知原告酒精濃度涉及酒駕法律效 果以及得選擇拒測相關權益,雖環境嘈雜掩蓋員警與原告對 話內容,但審視員警職務報告已於當場告知權利與拒絕酒測 效果,且原告起訴狀內容未對此提出異議,可肯認原告已對 酒駕權利、罰責知之甚詳,而無酒測程序瑕疵不當或違法事 由。(二)依據90年8月14日交路九十字第048748號、警政署9 0年8月23日九十警署交字第175739號函釋之意旨,經員警明 確告知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標準流程及方法後,駕駛人仍積 極或消極拒絕測試,即可判定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本案原告知悉酒駕相關權益、法律效果,選擇拒絕接受酒 精,即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款拒絕接 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情。(三)按交通勤務警察對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得以當場舉發、逕行舉發、職權舉 發以及肇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 理細則第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因涉有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危害交通安全、秩序,其 交通違規之情,即具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 危害之交通工具」之外觀,舉發員警雖事後礙於違規事實不 能明確舉證未予舉發,但並不妨礙舉發員警係本於交通違規 稽查之職權攔停原告,而與隨機、任意、突襲性盤查等侵害 人身自由之違法行為有別。(四)次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 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查舉發員警係因原告紅燈右轉攔停,並於 實施紅燈右轉稽查中察覺原告有酒氣、酒容,依客觀合理判 斷原告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鑒於飲酒後注意力、反應力 均較常人為低,若駕車上路,對路上其他汽車或行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均存有危險性,舉發員警依法要求原告實施酒測 ,於法並無違誤。(五)舉發員警係因原告違反交通規則,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攔查原告, 並於稽查過程中,發現原告涉有酒後駕車之客觀情狀,復依 警察職權行使法要求原告實施酒測,且酒測實施過程舉發員 警依法告知酒後駕車即拒絕酒測等相關法律權益,故難認舉 發員警有不合程序之執法行為,被告據此裁處原告,於法並 無不合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五、本院之判斷:
㈠按「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 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 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 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 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 第4 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 照」,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 第4 項第2 款、第67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 條第1 項:「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 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 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
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之規定,警察對於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要求駕 駛人出示證件或查證身分,並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其 目的不只在預防酒後駕車行為發生危害,尚有對已完成之違 規酒後駕車行為予以制裁,以維護交通秩序,保障公共通行 安全,而課予警察有取締舉發義務,並賦予其對行進中之交 通工具攔停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權限,故 駕駛人如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飲酒駕駛之違規行為,且於當時 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可判定其駕駛時之體內酒精濃度 是否超過規定標準者,駕駛人即有配合測試檢定之義務,是 不論駕駛人係主動停車後始被警察發現有飲酒駕車嫌疑,抑 或被發現後予以攔停,均不得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 要求。另所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是指依現場狀 況及依警察經驗對該事件所作之綜合評估,根據客觀明顯事 實,經警察合理之推論,而認為將可能有危害之發生,此合 理推斷是個案審查,警察之判斷只要達所謂之合理的懷疑即 可。
㈢經查,本院勘驗調查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光碟,製成勘驗筆 錄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75頁),勘驗結果為:影像畫面20 22/02/24 16:04:37時,號牌ALT-7133號自小客車(下稱系 爭車輛)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三名員警對系爭車 輛駕駛執行酒測程序。16:05:05時,員警:「現在在實行 酒測,那我們有個規定就是...」被行經車輛打斷,原告問 :「我請教一下,拒測一般要扣車喔?」員警回:「對、對 對,要扣車」原告問:「扣車要罰多少?」員警回:「這要 看監理站,現在罰責全修了。」原告問:「開0.18要扣車.. .(風聲掩蓋)」員警回:「對」員警:「如果超過0.25就要 送法院,你也可以選擇拒測」原告問:「選擇是罰鍰喔?」 員警回:「對呀...(遭環境音掩蓋)」,16:05:35時,員 警持簡易酒精感應器請原告吹氣,並告知是感應器,原告對 此吹氣,感應棒閃爍紅燈。16:05:45時,員警向原告解釋 ,該感應僅是測試有無酒精濃度反應。16:06:06時,原告 請員警提供杯水,員警詢問喝多少、幾點飲用...原告回僅 喝一瓶啤酒,(環境聲響掩蓋員警與原告大部分交談內容), 16:07:23時,原告表示拒測。16:07:56時,員警向原告 確認是否拒測,16:08:01時,員警:「現在是110年2月14 號15點56分,我攔查你齁,請問先生叫什麼?」「因有酒精 反應,警方跟您告知一下酒駕權利,0.18扣車、0.25送法院 跟選擇拒測,現在您是選擇拒測嗎?」原告:「對」。
㈣原告雖主張原告行駛中並無危害之情形,亦無蛇行、超速、 闖紅燈等違規情事被告執法顯然已違反警職法第8條,惟按 舉發機關111年3月22日中市警烏分交字第1110017015號函檢 附之沙田路萬興路口全景監視器畫面擷圖(見本院卷第59頁 )所示,該違規車輛於右轉時適逢號誌變換之際,雖無法確 認系爭車輛是否有闖紅燈之事實,然因闖紅燈屬於瞬間發生 之違規行為,其違規時間極其短暫,稍縱即逝,判斷不易, 舉發員警當下並非不能確認系爭車輛是否有闖紅燈之違規, 是員警確認系爭車輛有無闖紅燈過程中,發現原告身上散發 酒味,原告亦自承有飲酒之事實,員警乃基於職務上之經驗 判斷而可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行為,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8條第1項「客觀判斷易生危害」之情形,依前揭說明,員警 要求原告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自屬合法,原告即有配 合酒測檢定之義務。是原告主張員警攔查違反警察職權行使 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云云,並不可採。又員警詢問原告是否選 擇酒精濃度測試,原告明確表示拒測,由此可見,原告確有 直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至為灼然。原告確 有飲酒後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點為拒絕接受酒測檢定之違 規行為,合於行為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之 規定,被告予以原處分裁罰原告,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違規事證明確,被告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 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7、第98條第1 項前段、第237 條之8 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柏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