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高慧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股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4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90-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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