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阿秋大肥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豊民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2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仲強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高自強 元大商業銀行 大里分行 111年2月28日 195,874元 A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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